※ 引述《imyourfather (father)》之銘言:
: 小弟對這點有點疑問
: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
: 駛於內側車道。
: (附上網址: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6&p=134 )
: 請問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是指什麼?
: 是指旁邊沒車的時候嗎?
: 這點一直搞不清楚
這萬年濫梗現在還在戰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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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
1.你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最內側,但是不能擋到別人
2.抗議,我開最高速限了,擋到後面車,可是它超速
高公局:超不超速我說了算,你閃開不要擋人就對了
還有更新的回函嗎?
作者:
erotica (eee)
2013-09-17 11:44:00老梗了 不過要讓也要看一下中線安全距離
有沒有最高速不是重點,超車道就是超車道,有車比你快就摸摸鼻子去中線
作者:
Js1233 (尸ㄒㄒ你真是雜碎)
2013-09-17 11:44:00其實看翻譯最清楚了XD
作者:
eddy13 (eddy)
2013-09-17 11:48:00對呀,就算已是最高速好了,堅持不讓有什麼意義?何必呢。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3-09-17 11:56:00我都已經懶得回了。
作者: zilzil (不願讓妳一個人) 2013-09-17 11:57:00
推翻譯 XDDDD 超不超速高工局說了算 XDDDDDD
作者: ArmorKing 2013-09-17 12:31:00
"我是守法的 我不用讓不守法的" ←這種比較要命
作者: ArmorKing 2013-09-17 12:32:00
每個人都喜歡自己當法官 搞屁啊
作者:
wisdom 2013-09-17 21:04:00正解!!!
作者:
LiuShine (( ′-`)y▂▂▂ξ)
2013-09-18 10:10:00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