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藍凱誠 /台北報導】
2013.11.14 03:52 am
資深藝人林美照前年底駕車與騎機車的廖姓婦人擦撞,對方人車倒地,左手骨折、頭部
受傷,並罹患慢性器質性腦症候群;肇事主因雖是廖婦,但因雙方未和解,台北地方法
院昨天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林美照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
車禍發生後,雙方雖曾談和解,但因廖婦家屬一度開價上千萬元,林美照只同意支付120萬
元,無法和解。台北地檢署為釐清車禍原因,經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廖婦未讓內側車道直行車優先通行是肇事主因,林美照是次因。
北檢今年初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林美照,被害人家屬主張,廖婦在車禍發生後,有左側
偏盲及自律神經失調現象,復原可能性低,認知功能及日常生活功能表現下降,已達重傷
害程度。
不過北院委託台大醫院鑑定,廖婦眼睛沒有明顯異狀或外傷後遺症,可在家自己吃飯、
洗澡穿衣,但不能煮飯,雖經診斷為器質性腦症候群,但沒有對身體或健康造成重大不治
或難治的傷害,認定未達重傷害程度。
全文網址: 車禍沒和解 林美照判拘役30天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294502.shtml#ixzz2kZZbN3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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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有這樣的法令~才會有這樣的高車禍率及死亡事故,假若以後若發生車禍,說自己
不能煮飯,就可申請嚴重傷害嗎?
擦撞賠120萬不夠,我賠不起,我第三人意外險也不夠賠..唉..騎機車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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