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在的啦 你整件事的癥結點有幾個
1.你跟警員說你要「報案」,要討「三聯單」,是你第一個錯誤。
怎麼說呢,因為你的汽車是被機車騎士過失擦撞,
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這不是刑案,警察當然不會讓你報案阿!
這是純粹民事賠償糾紛,所以你堅持一定要「報案」的話,
當然會讓警員產生極大的困擾。
但可能警員沒跟你說清楚,或是你對他講的話已經有了警戒所以聽不進去。
2.你該做的事情應該是放低身段,向警員要求提供肇事現場「初步分析研判表」及
肇事「現場圖」,並且告訴警員說你是要拿去跟保險公司報出險,申請理賠用。
但因為你已經激怒了該名警員,所以或許他會用「你又不是當事人」、「個資法」
等種種藉口,百般刁難,就是不給你也說不定。
3.你車子停在路邊,在沒有駕駛的情況下所造成的事故,不會構成肇事逃逸。
所以你不用擔心。
4.你向該名機車騎士的民事求償權並不會受影響,但記住有兩年的請求時效。
另外,肇事現場「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面會有該名機車騎士的基本資料,
你可以尋求民事途徑向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