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分享另一個交通事故經驗
也是幾年前,我駕駛軍用載重車(賓士12T),行駛台北
市復興南路往南,外側車道,本車前方及左右沒其他車
,準備右轉長安東路。
就在轉彎到大約45度角時,我的車頭左邊突然(!就是
突然!)冒出一輛wish向我擠過來,跟我搶同一個車道
,對方車速度比我轉彎車速還快,我踩煞車已經來不及
, wish右後門就被我的保險桿左前角撞凹。
這次事故無人受傷,不影響交通。
我決定回報隊上+報警,但是對方說不用報警,是我撞
他,一定是我賠他…
但是我仍然堅持要報警,他就說他是立法院助理,趕時
間回立法院…,不然讓我賠一半就好!
我還是決定報警(直接撥110)
他說他們院裡有他們的處理方式,報警也是照他們的方
式處理,還是我要賠啦…(開始跳針院裡…)
警察來做完筆錄,查出事實:對方從復興南路由南往北
,違規左轉長安東路(該路口禁止左轉),他全責。
立法院勒!
附記:做筆錄時,我跟警察說wish好像是跟我一起從復
興右轉長安…,但後來查出不是,就提點我,以後要是
不知道的事情就說不知道,不要自己猜測。
結論:出事一定要報警,不管對方是用恐嚇(立法院!
),還是說為你著想(賠一半就好?),都要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