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的契約書好像非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
另外查到經濟部之前公告的文..大家參考一下..
經濟部 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文號:經(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號
主旨: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八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
性,為慎重計其 『審閱期間應為三天72小時』 三天內取消訂車,車商應退還全部
定金。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本公告後屆滿六個月,正式生效施行。
即應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
約有載明,仍屬無效。
其中的 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項
二.不得約定沒收全部價金;除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
價百分之十者,不得約定沒收已付價金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
所以原Po再不濟應該是只付車價的十分之一即可以擺脫此車.
車商只是車子沒賣出而已, 說不上有什麼損失頂多再賠一些利息錢
用10%的錢當做買個教訓..這樣應該是沒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