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慘~遇到惡質車商!

作者: meles (海闊天空)   2014-02-07 19:42:33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恭喜拿回訂金
: 但是你的法律認知是錯誤的,為了避免誤導其他版友,所以訂正一下
: 有關汽車買賣範本是行政院提供給買賣雙方的參考
: 本身並沒有法律效率
: 愛遵守不愛遵守並不會造成契約的效力問題
: 舉例來說,所以車商的契約和範本長的不一樣,不代表所以人買車契約都無效
: 但是應訂立和不應訂立事項則是具有法律效力
: 不遵守則可能有契約無效的問題
: 在你的例子裡面
: 雖然契約範本有規定三天契約閱覽期
: 但是應訂立和不應訂立事項卻沒有閱覽期規定
: 因此依照有法律效力的應訂立和不應訂立事項的規定
: 並不會造成契約無效的問題
: 這次車商願意退錢
: 不代表上法院後法官會認為應該退錢
: 版友們買新車仍然不可以衝動
簡單的說,違反審閱期的效力,只是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中的「不平等條款」無效
不能因此任意解除整個契約。
如果車輛買賣的契約並沒有特別不平等條款,
就算車商違反審閱期的規定,消費者也不能主張解除契約
原PO提出的法律見解是錯誤的
契約一簽下去,就不是你想解約就解約的
這間車商願意解約,是原po夠會吵,不代表原PO在法律上站的住腳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2-07 20:10:00
這種的不見得有所謂【不平等】,不平等條款差不多就是你可以這麼做無責,我同樣這麼做卻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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