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um123 (自己人生自己過阿)》之銘言:
: 1. 大車撞小車 就錯沒錯 對方人員受傷 一定有責任?
誰說大車撞小車就一定錯?每次看到或聽到這句話,就有一股火上來
(路權當然是優先考量,以下是假設路權相當)
就算沒開過,想也知道大車(尤其大貨車)先天就是死角多、車重所以不靈活且煞車距離長
交通事故的發生,小車比較有辦法避免,但還是肇事了,責任應該比較大才對
: 2. 如果對方機車高速闖紅燈 我方開車低速過綠燈 煞車不及把對方撞掛 撞攤
: (雖然少數法院判決 無罪案例) 是不是就一定要吃上官司 賠到尿褲子
台灣的法律很怪,車禍只要有受傷,對方不是完全無責就可以告過失傷害
偏偏法官(或調解員),很喜歡讓兩造都有責任,撞到闖紅燈的也會判個3:7
再加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個天王條款,想要0%責任相當困難
如果過失傷害在對方責任比我方大才能提告,似乎比較合理...
希望不會因此造成法官故意判未受傷方,較大的責任 (鬼島很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