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不滿車子遭人擋路,男子在車內比中指卻挨告,檢察官認為「
車內」不算公開場所,以不起訴處分。
今年3月19日晚間46歲李男開車經過桃園市敬二街,因前方有輛小客車擋住去路,加上對
向車道擁擠無法超車,李男按喇叭要求車主移車,許男聽到喇叭聲前往查看時,目睹李男
對他比中指,記下車號向警局報案提告。
李男向警方說,許男只是站在車旁,絲毫沒有移車動作,這讓他氣炸了,才會在開車離去
時,比出中指發洩不滿,當時他在車內也未搖下車窗;許男則說,車子是停在公司門口,
聽到喇叭聲前往移車,因門把壞了開不了門,並非不願移車,李男卻對他比中指。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公然侮辱的「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李男在車
內也未搖下車窗,算是在車窗閉合的車廂內,不構成公然的要件,因此以不起訴處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4/today-north27.htm
那如果在車內打炮會算公然猥褻或妨礙風化嗎?以這個邏輯來看那車震不都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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