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當時我駕車於雙線道的外側車道
我大約穩定直行於車道中間稍偏左側
行車時有看到一成年男子與我逆向而來
他就是很正常在路邊紅磚道走路
當地路窄、紅磚道約一米,裡面有店家
行人自然走得靠馬路(但確定在人行道)
所以他走他的路、我開我的路
因為看來就是正常路人我也沒想太多
沒想到正在經過他時,我眼角餘光才有一點白光,
就立刻聽到撞擊聲、因為聲音不小我嚇到、愣住,
馬上看後照鏡,居然有個白衣小女孩躺在地上、才趕快緊急煞車
看到我的後照鏡居然撞掉了,我趕快往回衝去看情形
當下當然趕快先道歉(我當下根本不知哪來的小女孩、發生什麼事)
那個成年男子態度也蠻好,說是店家的狗突然狂吠
她女兒嚇到往外跳,就被我的後照鏡撞到,也不是我的錯。
因為妹妹較矮,後照鏡的高度剛好是她的眼睛,撞到就腫起瘀血,
我趕快攔計程車讓媽媽陪小女孩去醫院(他們家在附近,爸爸聯絡請媽媽趕來)
我跟這位爸爸則在現場等員警(我第一時間有先報警、找保險公司)
等警察的過程和爸爸聊,他再說了幾次妹妹被狗嚇到跳出來(現在後悔沒錄音)
而釐清了一下應該是妹妹本來走在爸爸後方,所以我的視線只看到爸爸
警察簡單現場處理後就一起去醫院了,在醫院做筆錄
當天我在醫院待2、3小時陪同看診,事後幾天也去醫院關心(妹妹住院),
也常電話關心,女孩父母都有提到這不是我的錯,真的是事情太突然了
(媽媽甚至提到修行等等、什麼狗會那時突然叫讓妹妹跳出可能是前世...之類的)
當時我只顧著關心妹妹的情形沒想太多,所以這些都沒錄音存證@@
結果事發至今,妹妹的情況很不樂觀(一眼嚴重受損),今天大家見面討論和解時
他們居然改口,雖然態度沒有兇,但一直說完全是我的錯,
說是我開太快、太靠人行道、沒有注意行人
甚至一改之前的說法,說小妹妹沒有跳出來~~,
說什麼爸爸走在前面,只是剛好一個側身讓小妹妹「露出來」就被我撞了
他們今天還沒開價錢但已暗示金額要不少、然後也說要告過失傷害
上述是整個過程,有點亂,謝謝耐心看的版友,我整理一下手邊資料:
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有寫到狗吠叫使行人往外跳而遭撞。
2、初判表寫到「本案行人指述係路邊狗吠叫而往道路閃避遭撞,惟無科學儀器佐證
事發情形,尚無法釐清肇事原因,故不予分析研判」。
3、今天談時,對方一直說初判表亂寫,要告到警政署(他們今天改口說沒往外閃避)。
4、依現場照片和現場圖,路寬3米,我車寬約1.68米,
離左側車道約52公分、離右側路邊紅線約80公分,(紅線內是人行紅磚道)。
5、市區道路我印象我開不快,但精確速度我不確定,但是我後來回現場看,
居然工區限速30,若市區限50我有把握沒超過,限30我總覺得很怕被說超速。
先想到幾個問題請教:
1、他們之前講很多次「妹妹往外跳」我都沒錄音,無法舉證是否很不利?
2、現場圖、初判表難道不是依當時雙方說法寫的?我記得在醫院我筆錄講完後,
員警有給我看員警依我口述所載的筆錄,我還補充了一點才簽名,
我猜想對方爸爸接受筆錄應該也經同樣的過程、同樣也有簽名吧,
難道他們可一口咬定初判表「行人閃避」這件事是亂寫的?還說要告到警政署?
(當然筆錄是分開做的,我沒有看到爸爸的筆錄,但就他當天跟我聊的口徑,
我猜想他也是如實跟員警講,所以現場圖、初判表才那麼寫)
他們現在什麼都說告,我真怕他們會不會說要告員警逼員警改紀錄之類的。
3、因我是白光一閃就聽到碰撞、看後照鏡才緊急煞車,精確碰撞位置沒人知道,
雖依現場圖我車停止處離路邊紅線尚距80公分,我也極度確定我沒開上人行道,
但該不會他們到時主張我開到人行道撞人才往回開到車道上吧。
(唉現場沒有攝影機我又天殺的沒有行車紀錄器超後悔的)
如果他們有這麼瞎的主張該不會我要舉證我沒開上人行道吧@@
4、我自己覺得不合理的是,他們今天一口咬定沒「跳出來」而是爸爸側身,
那我到底怎麼撞到妹妹?難道他們走在車道?明明就沒有呀!
難道我鬼摭眼真的開上人行道?可是倘真如此,下車查看時爸爸怎麼完全沒罵我?
如果真的開上人行道,怎麼可能連「你怎麼開車的」都沒罵?
甚至還抱歉說妹妹是被嚇到才會跳出來(再一次,shit,當下就該錄音了@@)
5、如果很不幸查出來我是開個35、40公里之類的,會因超速就把責任都歸我嗎?
6、我記得撞到人是不是一定會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然後責任都歸我?
可是我當時真的無法注意呀,我連有小妹妹都幾乎是撞到才知道,
撞到的也不是車頭是後照鏡呀!我真的都很注意車前狀況了。
難道經過行人時還要考慮他背後可能有另個人衝出來,這怎麼可能開車嘛@@
唉,說真的我一直都在關心妹妹,我自己一直有在教書,對那麼小的小朋友,
我自然很捨不得她,很希望她能康復沒有事,可是如果因為她傷重就歸責於我,
我真的沒有辦法服氣,我對這件事的想法,就是很不幸的「巧合」,
剛好狗叫、剛好跳出來、剛好我的「後照鏡」正經過、剛好她的眼睛高度在那,
(後照鏡是凸出來的,我都想說她晚一秒跳出來說不定就沒事了)
我個人的想法真的是覺得我沒有過失,畢竟我就是直直開在我的車道,
也沒有提前看到人,(提前看到爸爸「在人行道」算嗎@@)
我連直直開在我的車道都發生這種事,說真的事發至今我就一直心神不寧、
開車也常常很怕有東西衝出來撞我,甚至上次有狗衝向馬路我就馬上心悸,
這件事對我形成很大的陰影,但我總覺得我車修一修是小事,
人家小妹妹比較可憐,所以一直以來的溝通我都蠻低姿態的,覺得傷者為大。
可是今天談和解他們的態度,真的讓我很難過,我能懂他們的心情,壓力非常大,
可是如果是因為傷的重,就要把後續責任轉嫁給我,要我高額賠償、要告我,
我真的不能接受,我明白這些都是他們的權利,換成誰可能都會這麼做,
但是法律前呢?大家可以給點意見嗎?真的是傷者為大嗎?(尤其算重傷吧...)
真的只要車撞人就一定「應注意而未注意」、一定是「車賠人」嗎?
如果真的就那麼理所當然地車賠人,我真的一點也無法接受,
我願意付道義責任,是因為我捨不得、願意關心,但不表示我認為我有錯,
難道出自好心的道義責任,就該高額賠償、就該賠上我的人生?
唉,真的好沮喪,先謝謝願意提供任何寶貴意見的版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