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小弟上個月出遊,在路邊被車子擦撞
當下有報警,之後去警局做筆錄
日前與對造談和解破裂
對方無誠意解決
所以現在準備和當初製作筆錄的警局申請調資料
1.現場圖
2.照片
3.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4.當事人(就是對造)的資料(即地址
因為如果提告,勢必一定會需要先行調解
調解部分一定需要很詳盡的資料
只是,小弟想請問板上前輩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和 行車事故鑑定會所開的 鑑定意見書
兩者有何不同?
何者效力為大?
因為鑑定意見書申請需要三千元
不知道有沒有申請的必要?
另外
如果調解失敗,必須上法院時
擔心對方會提出零件折舊這部分
小弟的車是98年出廠,德國車
如果回原廠修,純粹零件部分原廠估大約是4萬多
假設我以中古零件來替換,預計費用大約是1萬多(皆不含工費)
是否可以在法庭上以 非新品換舊品 此作為主張毋須折舊
這點是否可行?
如不行,是否有其他可保護自己權益之方式?
(前提為小弟無肇責
懇請板上了解的板友不吝指教
最近為了車子的事情處理的真的很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