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於車板發文被告妨礙名譽事件

作者: s910443ttw (surfer)   2014-05-11 11:08:46
本文我已寫信給板主詢問過是否可張貼
也得到板主認可
會貼這篇是因為車板裡面常常也會有許多大大小小的互酸和戰爭
包含我自己有時也會酸別人
但酸人和告訴是兩回事情
在現今網路發達 到處都有的年代
希望以我的經驗提醒大家網路發言要謹慎小心
有時候就算你不是指涉某人 也有可能因此被不認識的第三人告
希望大家行車平安 順順利利
作者: oa19870514 (永蘭叫貢九逃)   2014-05-11 11:20:00
哦哦哦,不得不小心!謝心得
作者: Kreen (每天要更優秀一點)   2014-05-11 11:23:00
XDDD 有夠歡樂~
作者: ko84123 (Alvin)   2014-05-11 11:24:00
車板很容易戰起來XDD
作者: hy654 (兄弟乂家豪乂)   2014-05-11 11:36:00
車版就放輕鬆看吧~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14-05-11 11:36:00
書記官不及格,崩"貴"那麼大的錯字都沒抓到,虧他還加了引
作者: SSSONIC (...)   2014-05-11 11:36:00
所以對方是女的? 哈哈
作者: isco (踏著月光回家)   2014-05-11 11:43:00
推簽名檔
作者: incKevin (南方龜龜BAND)   2014-05-11 11:46:00
真沒營養 浪費社會資源
作者: chrisredfiel (深藍)   2014-05-11 11:58:00
網路無奇不有阿XD
作者: b187 (B clerk)   2014-05-11 12:32:00
互酸求進步 辛苦了原po
作者: feisky (飛斯凱)   2014-05-11 12:45:00
推簽名檔,推原PO勇氣! 就是要給這種人一點教訓!
作者: ko84123 (Alvin)   2014-05-11 12:48:00
蛤,看起來是原po比較衰沒事被告欸...
作者: godswd (正港業徒靈)   2014-05-11 13:20:00
民主時代草包特別多 在那不知所云幻想別人家人違規
作者: godswd (正港業徒靈)   2014-05-11 13:23:00
被酸下不了台 就跑條子館報案鬧一鬧 標準的精神勝利法
作者: colan8 (′◎ω●‵)   2014-05-11 13:30:00
三寶這詞早就被法官認証了 沒在怕的 科
作者: AlexShen (加菲貓)   2014-05-11 13:32:00
可以反告誣告嗎?
作者: godswd (正港業徒靈)   2014-05-11 13:39:00
當然可以 但一樣無法滿足構成要素 白搞一趟而已
作者: AlexShen (加菲貓)   2014-05-11 13:40:00
精彩,很有戲,以為只有八卦版才有釣魚
作者: godswd (正港業徒靈)   2014-05-11 13:41:00
像誣告 偽證,都是要憑空杜撰或不實事實有可能立案
作者: godswd (正港業徒靈)   2014-05-11 13:43:00
這種刻意曲解他人文意的 沒搞頭
作者: AlexShen (加菲貓)   2014-05-11 13:43:00
是訟棍?告他不成很悶啊(∩_∩)
作者: godswd (正港業徒靈)   2014-05-11 13:44:00
這種只是臉皮拉不下來的酸酸鄉民吧
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4-05-11 13:46:00
我覺得互相辯論沒關係,但不要用到人身攻擊或粗鄙嘲諷字眼
作者: AlexShen (加菲貓)   2014-05-11 13:49:00
蘇溫永移駕車版?
作者: AlexShen (加菲貓)   2014-05-11 13:50:00
(分身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5-11 13:52:00
你只是運氣好 遇到一個不想深究這種小事的檢察官自己摸良心講 你是不是真的"純屬不同意見之表達"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5-11 13:54:00
你再繼續這調調早晚要踢鐵板的 期待你的下一次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5-11 13:55:00
自以為回覆得很幽默 你再繼續維持這種幽默風格試試看
作者: colan8 (′◎ω●‵)   2014-05-11 13:58:00
樓上在數字沒被SMALLTWO告真的是運氣好 只會亂而已 真可憐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5-11 13:59:00
笑死了 我早就可以告他了只是不想鳥他而已
作者: godswd (正港業徒靈)   2014-05-11 14:00:00
要告就告別放一堆屁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5-11 14:00:00
你那麼愛他應該去政黑板聲援他 八卦不是你跟他該去的
作者: Microscft (小軟哥)   2014-05-11 14:01:00
沒告是因為實在不想認識那個傢伙
作者: gwofeng (宮山洋行)   2014-05-11 14:01:00
我先去一下派克
作者: godswd (正港業徒靈)   2014-05-11 14:01:00
理由伯 回家喝奶吧
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4-05-11 14:08:00
又是一個要人家回去喝奶的
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4-05-11 14:12:00
不要人身攻擊有這麼難嗎?
作者: godswd (正港業徒靈)   2014-05-11 14:15:00
樓上 那我說 很幼稚 長不大 有比較文雅嘛??
作者: landattack (none)   2014-05-11 14:16:00
不過那兩位在推文發表的奇怪言論真的偏離原文很多啊!
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4-05-11 14:16:00
一樣是人身攻擊
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4-05-11 14:17:00
動不動就批評人家 幼稚 喝奶 長不大 都是人身攻擊
作者: godswd (正港業徒靈)   2014-05-11 14:17:00
那我只能說你對人身攻擊的範圍異於常人
作者: godswd (正港業徒靈)   2014-05-11 14:18:00
連常見的形容都能當攻擊看
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4-05-11 14:21:00
自己去搜尋一下人身攻擊的定義吧 BJ4
作者: marklin (馬克林)   2014-05-11 14:43:00
結果推文.... 大家理性阿
作者: yha (春天來了)   2014-05-11 15:16:00
網路上大家嘴炮來嘴炮去 你酸我我酸你 一起玩得很開心
作者: yha (春天來了)   2014-05-11 15:17:00
嗆聲 沒人回嗆 根本就很無聊 小事就互相告來告去 很沒肚量
作者: yha (春天來了)   2014-05-11 15:18:00
有次有人說要告我 我立刻大聲說報歉 對不起 他就算了前陣子 看到他不小心惹到個精神病 真得告他 都快笑歪了
作者: yha (春天來了)   2014-05-11 15:22:00
換他知道 隨便寫個字眼就被人告的感覺
作者: s952699 (阿囧)   2014-05-11 15:41:00
希望大家理性討論 討論串如果歪掉 此篇直接鎖文處理
作者: Gunslinger (串燒)   2014-05-11 15:52:00
內文打碼推文解碼(?
作者: lkrichard (天空)   2014-05-11 15:53:00
你那幾句也不太好 良好的風氣是大家靠一起維持的
作者: micotosai (日本語が半人前の俺様)   2014-05-11 16:32:00
偽軟水桶解除後又出來亂啦?
作者: micotosai (日本語が半人前の俺様)   2014-05-11 16:33:00
你這個累再犯一次的話要永久水桶
作者: micotosai (日本語が半人前の俺様)   2014-05-11 16:34:00
作者: ctx705f (鍵盤小妹)   2014-05-11 17:08:00
顆顆喔 弄不到人不要這樣嘛大家和平理性
作者: fakeiori (可樂)   2014-05-11 17:10:00
話說原PO有因為這件事情跑派出所嗎 啊沒事跑不就很衰
作者: s910443ttw (surfer)   2014-05-11 17:19:00
我有跑阿~大安分局
作者: fakeiori (可樂)   2014-05-11 17:26:00
那不就誰無聊沒事告你就可以整天浪費你的時間...
作者: alurel (南無觀世硬皮鯊)   2014-05-11 17:34:00
紅過來紅過去結果不意外
作者: leonstat (~軒~)   2014-05-11 18:52:00
你自己心裡清楚是否指涉某人 講話這麼酸真的對事有幫助?
作者: s910443ttw (surfer)   2014-05-11 19:47:00
你文章可以看完 當初我講的是我在路上看到的一個事件然後推文就被一個不是當事人的人噓~然後就被告
作者: s910443ttw (surfer)   2014-05-11 19:48:00
為了這件事我跑了一次地檢署一次大安分局~浪費的時間算我活該?他亂噓我就有道理?
作者: s910443ttw (surfer)   2014-05-11 19:49:00
阿不就還好我在律師事務所上班沒這麼怕~不然一般人看到被告早就嚇到了不是嗎?
作者: codoba   2014-05-11 20:01:00
原告若再換告別條 換不同檢察官 結果可能大不同
作者: s910443ttw (surfer)   2014-05-11 20:01:00
請問換哪條?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14-05-11 20:30:00
我覺得你原文帶有幸災樂禍的字眼例如”搞她””替天行道”是你被噓文的原因。而”回家喝奶”其實已經不是對該事件的不同意見了,跟吃屎吧差不多,只是侮辱程度沒那麼高,換個檢察官可能結果真的會不同。
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4-05-11 20:37:00
有很多字眼和形容詞的確是"對人不對事",這樣很不好
作者: s910443ttw (surfer)   2014-05-11 20:43:00
感謝各位 以後我會更加小心 謝謝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14-05-11 21:08:00
網路上發言真的要小心,基本上公然已經該當了,如果用字情緒化一點,或是評論對人不對事,遇上訟棍可能就被告了,就算不成立也浪費了自己的時間和精神。遇到說話酸的挑釁的沒必要隨之起舞,電腦關了什麼都不是,不是嗎?
作者: MTBSsales (_*_)   2014-05-11 21:11:00
這樣也告真的好瞎,原po不要公開是誰我不想被告XD
作者: nojoe (it's not true!!)   2014-05-11 21:14:00
可能會再議喔 不過八九成會維持原判
作者: s910443ttw (surfer)   2014-05-11 21:26:00
真的不應該被這樣影響 謝謝你 lovedls大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14-05-11 21:50:00
太客氣了,沒什麼好謝的。
作者: fakeiori (可樂)   2014-05-11 21:59:00
我倒是覺得這種不起訴的根本不應該麻煩被告跑一趟真是司法漏洞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14-05-11 22:12:00
這樣說不太正確,不能只聽原告單方面說法就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吧。
作者: AlexShen (加菲貓)   2014-05-12 09:53:00
原po站的住腳,不用怕他,但也不能怎樣 囧
作者: s910443ttw (surfer)   2014-05-12 17:31:00
我不怕他阿~我在律師事務所上班每天都要跑法院阿XD
作者: DSB520 (Yankees and Sox)   2014-05-12 20:29:00
奇怪 怎麼一直有動物再亂叫亂咬的感覺
作者: DSB520 (Yankees and Sox)   2014-05-12 20:31:00
假微軟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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