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是日本技師,已經回日本
已經有下面證件
1.行車執照
2.強制險保險書
3.汽車燃料稅繳費單
4.雙方印鑑
5.買方身分證和雙證件,就是我本人
6.賣方有雙證件(健保卡和駕照),和註銷的居留證(因為已經回日本),但是有證明書證明原
有效期限是到八月
問題1. 因為賣方已經回日本,不會再回台灣
是不是可以由我直接辦理過戶即可
問題2. 賣方居留證已經註銷,現在只有證明書證明原期限到八月
這些資料是否就可以由我本人辦理過戶
問題3. 賣方是不是需要向台灣駐日本代表處申請過戶委託證明文件?
如果已經有車主離開台灣辦理車輛過戶委託書,是不是只要買方
就是我本人的身分證就可以去辦過戶?
問題4. 車齡在10年內,辦過戶時,是否需要將車子開到監理所辦檢驗?
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