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P99 (XP99)》之銘言:
: 我是不清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沒有明文禁止,但是我看到很多車子
: 是看不見裡面的,那隔熱紙看似鏡面,站在外面可以當鏡子來照自己,
: 裡面看外面倒是很清楚,但是外面看不見裡面。
: 對駕駛人或車內的人而言,可以挖鼻孔或是@#$%不被外面人看見,
: 但是不知道這樣是合法的嗎?可以這樣貼的嗎?
: 謝謝各位車車達人鄉民的解答。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1條
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八、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
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所以基本上計程車不能貼隔熱紙,因為有明文規定罰則。
但是一般自用車,雖然道安規則中的檢驗項目規定不能貼不透明反光紙,
但處罰條例卻沒罰則,所以實務上驗車也沒有在抓這一塊。
講白一點就是自用車可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