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底的時候,我的家人曾出過一起車禍事故,
事故內容是我方車子在剛起步時,在對方車輛靜止狀態下(待左轉車道)不慎撞到對方左前
方車頭,雙方都是傷了保險桿,引擎蓋略微變形,我方有馬上報警處理。對方老公於事發
後不久便抵達現場,雖然他老婆無明顯外傷,但還是叫了救護車來把她接去醫院檢查,我
方則按警察要求回警局作筆錄。
筆錄做完後致電對方,想去關心對方狀況,但被告知因檢查後醫生認為身體無礙,沒有任
何外傷,所以早就已經離院回家了,對方電話裡跟我們說沒受傷,沒有哪裡不舒服,不要
我們過去探訪道歉,我們也就只能透過電話表達慰問及負責之意,約好看後續車子維修狀
況再連絡。
約一個禮拜後,她老公告知我們修車費要12萬(附帶一提,雙方都沒保其他險),堅持要換
原廠全新零件,我方覺得無法接受,因為對方是約15~18年的老車,修車廠評估後認為大
約殘值再高也不到四萬,中間經過幾度協調,對方同意由我方牽回負責修到好,我方盡最
大誠意維修,零件雖有新有中古,但也都用對方要求的原廠貨,修到好共花費近七萬。
在這中間過程裡,我的家人每隔一兩天就會致電對方,知會處理進度並同時再關心對方的
身體,得到的答案一直都是身體沒事,也不用看醫生。原本約好交車後簽和解,調解會時
間也訂好了,誰知對方取了車,改口說要試開一陣子才能評估車子修得滿不滿意,叫我們
取消調解會。
隔天我方再致電詢問車子狀況,對方答暫時沒感覺有問題,中間又找藉口說最近沒時間開
車,所以不知道修得怎樣等等。後來我方再次約調解,她老公就開始扯說他老婆因為車禍
造成痠痛都要去整骨按摩啥的,要我們再支付一萬五的醫藥費,其他交通補貼費啥有的沒
有的另外再談,我們提出補償醫藥費並非不可,但希望能有憑有據,至少出示診斷單據,
但對方推說國術館哪來的單據,一口咬定我們無誠處理,儘管我方後來又約了和解,但都
得不到回應,幾次之後,就不了了之了。
當時就覺得可能不妙,果然在臨滿六個月的現在,對方老公打電話來,劈頭就指責我們無
和解意願,要我方盡快拿出誠意解決,我家人沒問他這次打算要多少才算”誠意”,目前
先委婉請他給我們幾天時間排出空檔約和解,但實際上對於對方這種擺明了要討錢的架式
又不願意默默拿錢了事,問題就卡在對方雖然沒皮肉傷,但有救護車送醫紀錄,我們無法
百分之百肯定對方是否沒有”小瘀血”或”胸悶”等病歷記錄,所以怕對方到時用這點來
告我們個”過失傷害”,想請問各位先進,面對這種反反覆覆又無憑無據的受害者,
應該 :
(1)認賠了事 (2)別理他,拖過剩下的兩個禮拜 (3)準備好心情上法院 ?
若是真的上了法院,只要他有一點點破皮能證明跟車禍有關,我方是否就一定過失傷害罪
名成立呢?警察都說對方人沒事,對方自己也說了一個月的人沒事,到交車那天才說車禍
後每幾天就要上國術館喬身體,難道情理上我們真的該無條件通賠嗎,即使他們拿不出任
何就醫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