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這個適不適合PO在這兒,若不合適請版主告知,我會自D
大約一個月前,我在某停車場停車,不到一個小時要去取車
卻發現停車票卡已遺失@@
我找了半個多小時後,仍然遍尋不著,告知管理員
管理員說,必需繳交停車費20元和票卡工本費500元
當時為了接小孩,我先繳了520元後將車開出來(當時身上錢還不夠,最慘)
當下我便覺的不合理,一張票卡的成本約50以下,卻要收取500元,實在太扯
因此回來後我便投信給市長信箱和消保官,提起申訴
過5天後收到了交通局的公文副本,要求停車場方15天內和我協調,以弭平爭議
又過了20天,對方只傳一封簡訊要求我回去拿免開立發票的收據
於是,我再次寫信給市長信箱和消保官,並要求副本給法制局
請法制局提供相關法令見解
2天後,消保官來文,於2週後召開調解委員會
法制局亦來文,解釋了消保法第十二條的契約不成立之要件為何
今天上午我和停車場召開了調解委員會
一開始由消保官概述事情始末和我的訴求(對方還一度插嘴,被消保官制止)
而後,對方提出照片証明,他們在入口處、票卡上和繳費處
都有註明票卡遺失要收工本費500元
我則提出幾間廠商的報價單,証明票卡之成本不到50元
且有幾間停車場的票卡上也註明,遺失票卡只需繳工本費100元
消保官問對方:你們的票卡是否有特殊功能,所以需要500元
對方回答說:沒有特殊功能
消保官又問:那為何需要收到500元的工本費
對方說:因為若是有人停了一天,卻故意說票卡遺失,那我們不就虧損了。
再說,提高工本費,車主才會妥善保管票卡,不會造成困擾。
而且,我們每年都會重新製作票卡。
消保官回說:重新製作票卡是你們公司的成本考量,和500元的罰款並沒關係。
我說:我在這停車場停很多年了,你們的票卡都是舊的,並沒有每年重新製作。
而且如果你們認定我停了一整天,卻故意說票卡遺失,那你們應該調閱
出入口的監視器,以負舉証之責,而不是直接推論我就是停了一整天,
所以收取500元的懲罰性款項。
對方說:我們在明顯地方都已經有公告周知,消費者要來停車,就是承認這契
約成立。
消保官回說:票卡的遺失並非常態性消費,你們不應該將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再者,成本50元不到的票卡,遺失卻要繳交500元,即使你們在明顯
處都公告,但這仍然違反消費者保護費第12條裡的第某款(忘了),
明顯不利於消費者,因此我是可以依此條說你們的契約是不成立的。
當然,遺失票卡造成你們公司的損失,是消費者應該要負責賠償的,
因此請你們雙方協調,多少的金額是彼此可以接受的。
接著,對方就打電話給他們老闆,最後雙方決議,以100元協調成立,當場退還
我四百元。順利圓滿~
事後消保官問我說,上週有一位先生因為停車票卡遺失,投訴到交通局,交通局
沒處理好,後來又鬧到市長室,是不是我?
我說不是我,我只有申訴這兩次,也沒直接到交通局去
我又詢問,這問題應該是全國性的問題,怎麼沒辦法訂一個全國性的規範?
消保官說:消保官沒辦法解決這種全國性的問題(這應該是其他單位的權責)
,但是他還是第一次接到這種案件(看他應該也五十幾歲了)
我說:我本來有做好心理準備,調解不成立,就會提民事訴訟~
消保官說:提民事訴訟要1000元(十萬元以下),一般這種小額消費糾紛,通常
都不會走民事訴訟。透過消保官機制,其實就很可能可以解決了。
很幸運的,今天的消保官人很好很親切,事情也圓滿解決。
以上經驗,提供分享~
當然,即使申訴成功了,付出的時間成本也可能大於500元。
今天就花了我快兩個小時了…不過,我覺得不合理的,我就會去申訴
那就看個人的取捨如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