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這個適不適合PO在這兒,若不合適請版主告知,我會自D
大約一個月前,我在某停車場停車,不到一個小時要去取車
卻發現停車票卡已遺失@@
我找了半個多小時後,仍然遍尋不著,告知管理員
管理員說,必需繳交停車費20元和票卡工本費500元
當時為了接小孩,我先繳了520元後將車開出來(當時身上錢還不夠,最慘)
當下我便覺的不合理,一張票卡的成本約50以下,卻要收取500元,實在太扯
因此回來後我便投信給市長信箱和消保官,提起申訴
過5天後收到了交通局的公文副本,要求停車場方15天內和我協調,以弭平爭議
又過了20天,對方只傳一封簡訊要求我回去拿免開立發票的收據
於是,我再次寫信給市長信箱和消保官,並要求副本給法制局
請法制局提供相關法令見解
2天後,消保官來文,於2週後召開調解委員會
法制局亦來文,解釋了消保法第十二條的契約不成立之要件為何
今天上午我和停車場召開了調解委員會
一開始由消保官概述事情始末和我的訴求(對方還一度插嘴,被消保官制止)
而後,對方提出照片証明,他們在入口處、票卡上和繳費處
都有註明票卡遺失要收工本費500元
我則提出幾間廠商的報價單,証明票卡之成本不到50元
且有幾間停車場的票卡上也註明,遺失票卡只需繳工本費100元
消保官問對方:你們的票卡是否有特殊功能,所以需要500元
對方回答說:沒有特殊功能
消保官又問:那為何需要收到500元的工本費
對方說:因為若是有人停了一天,卻故意說票卡遺失,那我們不就虧損了。
再說,提高工本費,車主才會妥善保管票卡,不會造成困擾。
而且,我們每年都會重新製作票卡。
消保官回說:重新製作票卡是你們公司的成本考量,和500元的罰款並沒關係。
我說:我在這停車場停很多年了,你們的票卡都是舊的,並沒有每年重新製作。
而且如果你們認定我停了一整天,卻故意說票卡遺失,那你們應該調閱
出入口的監視器,以負舉証之責,而不是直接推論我就是停了一整天,
所以收取500元的懲罰性款項。
對方說:我們在明顯地方都已經有公告周知,消費者要來停車,就是承認這契
約成立。
消保官回說:票卡的遺失並非常態性消費,你們不應該將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再者,成本50元不到的票卡,遺失卻要繳交500元,即使你們在明顯
處都公告,但這仍然違反消費者保護費第12條裡的第某款(忘了),
明顯不利於消費者,因此我是可以依此條說你們的契約是不成立的。
當然,遺失票卡造成你們公司的損失,是消費者應該要負責賠償的,
因此請你們雙方協調,多少的金額是彼此可以接受的。
接著,對方就打電話給他們老闆,最後雙方決議,以100元協調成立,當場退還
我四百元。順利圓滿~
事後消保官問我說,上週有一位先生因為停車票卡遺失,投訴到交通局,交通局
沒處理好,後來又鬧到市長室,是不是我?
我說不是我,我只有申訴這兩次,也沒直接到交通局去
我又詢問,這問題應該是全國性的問題,怎麼沒辦法訂一個全國性的規範?
消保官說:消保官沒辦法解決這種全國性的問題(這應該是其他單位的權責)
,但是他還是第一次接到這種案件(看他應該也五十幾歲了)
我說:我本來有做好心理準備,調解不成立,就會提民事訴訟~
消保官說:提民事訴訟要1000元(十萬元以下),一般這種小額消費糾紛,通常
都不會走民事訴訟。透過消保官機制,其實就很可能可以解決了。
很幸運的,今天的消保官人很好很親切,事情也圓滿解決。
以上經驗,提供分享~
當然,即使申訴成功了,付出的時間成本也可能大於500元。
今天就花了我快兩個小時了…不過,我覺得不合理的,我就會去申訴
那就看個人的取捨如何了~
作者:
virkin 2014-08-14 23:03:00原po的應是紙卡型票卡吧 若是代幣型 不知成本多少?
作者:
moocya (廉價勞工)
2014-08-14 23:04:00推經驗
不懂阿~~為什麼停車場不願意花多一點錢裝一台悠遊卡機每次都要走都要到繳費機那邊繳費很不方便
作者:
tsctao (再慘也不過如此)
2014-08-14 23:07:00代幣型也是50上下
票卡不見大多收100~200元,還能接受,500真的很扯
那 有那種寫「私人車位 一小時五百」的 可以申訴嗎
作者:
monkjohnny (Why so serious.)
2014-08-14 23:18:00推原PO~
作者:
scent15 (愛吃醋)
2014-08-14 23:22:00原PO真的職業澳洲來的,是你用不見的吧....人家有寫呀
作者:
xxyxx (123)
2014-08-14 23:23:00推
作者:
hober (啊嗚的季節)
2014-08-14 23:24:00原PO好脫線,常常掉東西XD
作者:
scent15 (愛吃醋)
2014-08-14 23:25:00你買東西都用成本買好了,誇張
作者:
Horie (pret)
2014-08-14 23:27:00這間也有寫弄丟五百,你還不是硬要吵?
作者: nicomart (nicomart) 2014-08-14 23:34:00
弄丟東西只想賠成本 換你自己做生意看看
作者:
bilinear (太甜的東西有毒)
2014-08-14 23:35:00推,好文先收,這種不合理的停車場到處都是。
作者:
criky (2501-2)
2014-08-14 23:36:00推經驗,噓的人有看消保官說的話嗎?500雖有寫但違法呀
作者:
bilinear (太甜的東西有毒)
2014-08-14 23:36:00別理那些噓文的,搞不好某些人連車都沒有。
作者:
cashliu (QQ)
2014-08-14 23:37:00很寶貴的經驗,爭取合理。有些人的法律概念真幽默...
作者: acss (Byebyebabe) 2014-08-14 23:38:00
應該規定弄丟賠一百萬,有人可是很願意付呢
而且賠100已經是成本double了樓主也接受啦,是有多澳
作者: kylie720 (戀戀真言) 2014-08-14 23:43:00
是很不爽,但不願花時間像妳這樣弄
作者: nicomart (nicomart) 2014-08-14 23:51:00
停車場公司只是想息事寧人所以接受調解罷了 這真進入民事訴訟完全就是另一回事了 連消保官都使不上力
作者:
fortis323 (THE fortis)
2014-08-14 23:51:00我覺得可以賠 但500太高 之前有遺失過 賠300但票卡若找到的話可退(最後找到了) 進出時間用監視器看
作者: nicomart (nicomart) 2014-08-15 00:04:00
正因為進入民事訴訟是另一回事了 所以O大才會說遇到一個不會打訴訟的停車場公司..他們可以說是自己讓步息事寧人
作者:
yrt3168 (小士)
2014-08-15 00:06:00我被罰過100的 ~"~
作者: nicomart (nicomart) 2014-08-15 00:06:00
不願進入訴訟程序在那耗時
作者:
ypxx (我想要百匹駿馬)
2014-08-15 00:06:00感謝分享,解決心中長期的疑問~
作者:
scent15 (愛吃醋)
2014-08-15 00:06:00不想跟你這種人扯不清吧
作者:
yrt3168 (小士)
2014-08-15 00:07:00悠遊卡有好有壞啦 代幣的繳了有緩衝時間而且就計算到繳費當下時間 悠遊卡是計算到你刷卡出場所以如果很剛好過了計算的鐘點 就要多繳一小時或半小時
作者:
zeki621 (小日本)
2014-08-15 00:24:00在義大世界丟過 賠200
之前去台中戀人未滿洽公 紙做的識別證被大風吹走....警衛也收了我500....
在沖繩弄丟一張超薄停車票,怒噴日幣4000 500還好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4-08-15 00:41:00sogo的紙磁卡也是遺失噴$500
照Q大的說法,那些抗議工資太低的人,當初可以不要做這份工作的,所以抗議是無理的。不過我和你看法不同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4-08-15 01:20:00樓上怎麼幫O大下面加一根..
作者:
bilinear (太甜的東西有毒)
2014-08-15 01:26:00消費者權益就是被那些不爽不要用的打壞的
完全同意樓上!否則我付出的時間成本也高於400元啊
作者:
Sergeant (Sergeant)
2014-08-15 02:04:00辛苦了 有一次在長庚遺失票卡也是繳幾百塊 要找的時候都找不到 繳完錢一上車票卡就出現了 真的是整人@@
作者:
miketk (麥仔茶^O^)
2014-08-15 02:45:00推立論清楚..本來就該建立在公平機制之下噓的人真的有點奴阿
消保會線上申訴也滿有效率的 遇過收1000的 桃園nova B1…那紙卡跟發票很像,我先付一千走人,申訴內容就遺失票卷服務員收一千才放通行且未開收據,後來停車場與你合解 退錢+發票 大約一週就會跟你聯絡
作者:
opyopmt (OP)
2014-08-15 03:52:00磁扣一個成本50元,但你單買一個廠商願意幫你設定嗎500元是貴了點,但如果停車廠不會設定磁扣,的確造成困擾
作者:
miketk (麥仔茶^O^)
2014-08-15 04:06:00就算收500 少一個就會馬上補嗎? 肯定是累積久了維護時才補阿..就算要收這樣貴也可以提出如何計算得 就是提不出才同意減收的阿
作者:
cyu1990 (cyu1990)
2014-08-15 06:42:00推文裡一堆奴才
作者: umax 2014-08-15 06:57:00
幹得好
作者:
Lineage (^^)
2014-08-15 07:04:00推分享
作者:
YCL13 (靜默)
2014-08-15 07:27:00原PO爭取的權力是依法保障的,竟還有人噓。
作者:
imac100 (岩井俊二)
2014-08-15 07:43:00good job
作者:
anhsuan (象魂不滅)
2014-08-15 08:11:00京站也是賠200
作者:
Sunal (SSSSSSSSSSSSSSSSSSSSSSS)
2014-08-15 08:15:00見識到某些人的奴性了
作者:
MugenRR (MugenRR)
2014-08-15 08:37:00用成本算真好笑
作者:
oldxeng (Someone call for the do)
2014-08-15 08:38:00做得好
我之前是賠150 但可以抵停車費 我有跟他說我幾點進場感覺很佛心
作者:
hotqqa (小呆)
2014-08-15 08:55:00推
作者: anfernee0520 (Rhea拔) 2014-08-15 08:58:00
弄丟該賠 但是要合理 在幹譙的那些是廠商嗎XDD
作者:
wuliou (wuliou)
2014-08-15 09:12:00GJ
作者:
edleren (男人與貓)
2014-08-15 09:19:00原PO的癥結點在500元太貴,噓的應該不用太酸~如果是一兩百,我想大家還是鼻子摸摸認了
不用成本算不然勒?噓的人還滿好笑的...我在餐廳吃飯打破一個普通碗,不賠成本價賠500這樣逆?
推原po 前面舉買東西的例子太爛了 樓上的才是好例子看到這麼多虛 難怪台灣的慣老闆這麼囂張 這麼多護衛
所以信用卡遺失重辦要1000-2000不等,可以要求銀行提出收費合理的證明,不然就消保會見?話說回來 停車場如果改要求原PO將此停車票登報作廢避免場內其他車輛被冒用開走,是否有正當性?
作者: art216169 (guest) 2014-08-15 10:35:00
他們公告寫工本費 工本費不用成本算要用什麼算 有人可以告訴我嗎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14-08-15 10:38:00票卡50元不是成本好嗎...早就把一堆費用加進去了
作者: punkbearbear 2014-08-15 10:53:00
工本費並不是廠商瞞天喊價說的算的,只是一般消費者常摸摸鼻子就算了,出席調解時間成本說不定不只500
作者: CKShilin (EE math newbie) 2014-08-15 11:34:00
幹的好! 也見識到台灣真的是有人可以擺脫奴性與不公的要爭取權益本來就是比姑息來的辛苦
推分享 不合理就該拿出來講鬼島之所以鬼島 就是很多人奴性太重
原PO自己也說為了爭取這500花的時間金錢都超過500很多業者就是看準你不想花時間跟他玩就玩不平等條約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4-08-15 12:09:00更正一下是500降到100是爭取400
消費者的權益本來就是不爽不要買不是嗎?我今天不爽他一頓飯要2000元,我就不要吃不是嗎?還是我可以先吃然後再請消保會要他用成本計價?我也覺得一個磁扣要500元太貴了既然這樣我就不會去停,當消費者都選擇拒絕消費時業者自然會降低價格或改善不是嗎?當然我很佩服你積極的作為^^b只是消費行為扯到日常生活工作薪資就真的有點遠了
作者: nicomart (nicomart) 2014-08-15 14:21:00
很多人都搞錯了 以為停車場調解了就代表停車場是錯的了然後開始覺得消費者是勝利的一方 正義的一方 調解制度從來就不是在證明誰對誰錯 只是希望大家都退讓減少糾紛司法審判才是判對錯..根本就不是法官判的還一堆人高潮法官判違的話 那才是會影響停車場以後修改他的收費標準而這種調解 停車場根本不會去修改500塊的標準 因為他並不是受到法院審判違法 他只是單純針對這個消費者不滿這個收費然後開始投訴、訴訟 所以不想耗時退讓收場而以各行各業很常見有吵有糖吃的情況 但是吵的不代表是對的給糖吃的也不是承認自己錯...是不想浪費時間和你耗
作者:
joulin (joulin)
2014-08-15 15:54:00停車場不應該把那個列為賠償卡片的工本費他要避免人家說他卡不見 想少付錢 那如果停一整天怎麼辦應該要 立的規定是 "若卡片遺失 停車費將以一整天計算另須賠償卡片工本費100元 因此 請妥善保管停車卡"這時 原PO就算是透過消保官 其實也很難要求對方退錢了你若是說 要他們舉證你停一整天 那不合理 因為你遺失是你要舉證你何時進場 就算他們有監視器 他們可以不提供所以 他硬要說你停一整天 你也沒輒 但 如果你有行車紀錄器 那就有辦法舉證了 但 還是保管好票卡吧感感覺我會推很長 我還是回文好了
去監視器也是一個人力成本,沒有500元會弄丟的人會更多雖然很貴但站不同的立場想,都能體會上次在台北車站的停車場,付完錢後出場沒投好不知滾到哪裡去,也沒跟我們要工本費N年前一樣在台北車站,我掉票卡就真的付了整天的錢
作者:
jojochen (人言而無信就是兆玄)
2014-08-16 14:25:00紅明顯 你是停公有 私人? 同樣吵法,結果不同吧你這樣說那路邊停車單遺失逾期未繳重罰 也可以消保官囉?還有真要算 那調監視看你實際停多久的時間 工資怎麼算?我認為你是懂法的人 所以你挑戰法律 但實際上消保官那邊說雖然契約寫罰500但有失公平所以契約不算數 是有點唬爛實際社會經驗 合約寫好簽字同意 沒有那種反悔合約不公平你可以去買賣房子看看
作者:
feisky (飛斯凱)
2014-08-16 23:03:00推原PO,樓上的例子可以再無限上綱一點
作者: thisismyfone (帽子只是裝飾) 2014-08-19 23:19:00
合約寫好簽字同意就不用管法律規定?那性愛契約??消保官所持想法應是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不是合約簽了就算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