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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usfuhrung (虎式坦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超速25公里 照片只見尾燈撤罰
時間: Mon Sep 8 12:14:13 2014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 2014年9月8日 上午8:41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超速25公里 照片只見尾燈撤罰
3.新聞連結: http://ppt.cc/mCF7
4.備註:
[自由時報記者何宗翰/新竹報導〕國道三隊日前在中山高三義大下坡路段,以雷射測速儀
器測得張姓駕駛超速25公里,並立即跟車攔停舉發,張姓駕駛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認為
,照片中僅拍到車燈,未拍清楚車型、車號,雖然員警立即跟上,但仍有可能認錯車,裁
定撤銷原處分。
張姓駕駛今年1月13日上午6點41分,行經中山高南下154公里處,國道三隊警員以雷射槍
測定車速125kM、限速100kM、超速25kM,並於南下157.6公里處攔停開單舉發,處罰鍰
3500元。
張姓駕駛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警方提出的採證光碟,無法證實車型、車號、車色,「只拍
到車尾燈而已!」警方又稱測速槍瞄準偵測至攔停止,他所駕駛的車輛都未離開警員視線
,但中間距離達3.6公里,說未離開視線相當不合理,應提出警車行車紀錄器。
法院認為,警員使用雷射測速儀器測得超速車輛時,尚未日出,天色尚暗,違規車輛行車
速度時速超過120公里,速度相當快,警員是否能在該相當短的時間,就超速違規車輛明
確辨識?顯有疑義,之後還要上車、開車自後追隨違規車輛,是否能確認違規車輛?警員
證詞顯有瑕疵,裁定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