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 家父開車發生擦撞,三車的事故
叫了警察,最近初判表出爐,結果如下:
第一台車 : 變換車道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且未注意安全距離<第45條第1項第04款>
第二台車 : 家父開的。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第三台車 : 未注意車前狀況。
第一台車從內線要轉中線,擦撞到第二台車的左側邊,造成第二台車煞車,
第三台車來不及煞住,撞到第二台車的右後方保桿。
今天第一台車的保險公司打來給我[因為我是車主]說他們覺得肇事責任是70%
剩下的30%[總修車價],要我們向後車要。他們自己的修車費也要向後車要30%。
我的問題是:
1. 這樣的初判,我覺得第一台車 根本不可能只有70%。
2. 即使是真的如他說的70% 30% 那也應該是後保桿的價錢去分攤,而不是修車
總價吧?
3. 因為目前只有前兩台車有保險,後面的車主現在都不出面,連筆錄都不去補作
是靠當時提供的行車紀錄去判定的。假使真的是修車總價的30%要跟後面的車求償
是否只剩走訴訟的一途?
麻煩大家提供一下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