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 當初2011年事故如下
我方從加油站緩慢右轉要出馬路
對方逆向騎車撞上 有一點受傷 當下有問是否要叫救護車 對方拒絕
有通報警察 有筆錄
因我認定是對方肇責 便託當初保險的A公司代位求償 引擎蓋修15K多 對方應該要陪
所以我自己應無出險紀錄
最近因另一車保費到期要續保 被投保的B公司查到有出險 而保費要增加至10K
我打去A公司詢問
A公司專員回覆:當初我維修15K多 公司追討回10K 所以是有出險
我想請教大家 出險判定是怎樣判定?
以下我是用我自己認知寫的疑問 還請大家解惑~~~
1、怎麼會因為A公司自己追討不回 就用我保險出 (雖然是維修我自己的車)
2、若我有肇責 應該要通知我?
3、我以為出險請保險公司幫忙報案後的車禍後續 只要沒動到錢 就不應該算出險?
天哪~~ 當初這一筆沒追回來5K 我還變成要多負擔10K 這樣我保險幹嘛......
補充:剛A專員回電告知,初步看筆錄也是同意我應無肇責問題
但因對方有受傷又討價還價,怕對我提傷害
所以就以對方10K賠償結我這案子
我心理OS: 對方酒駕逆向又撞我 受傷跟我有關?
我也問需不需就醫.....對方說不用,警察可以證明
這樣我應該被判斷有出過險處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