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昨晚於台北市三民路與南京東路口,與計程車發生一起小擦撞。
先說明一下當時車道狀況,當時三民路往南為三線道,內車道往左、中線道可往左或往前、外車道往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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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停止在中線道停紅綠燈,且為中線第一輛車,打算左轉南京東路五段,也打了左轉方向燈。
轉綠燈後,我前行並左轉(此時方向燈仍維持左轉),然而此時後方有一輛計程車超前欲直行八德路四段245巷,然後就與我發生了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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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撞的情形大概像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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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堅持我如果要左轉,應行駛內線道;而我則認為我是第一輛車,且已提前打左轉燈提醒後方車輛,計程車司機這樣算是後方車超車撞前方。
目前已經做了筆錄,雙方目前未合解,接下來等車禍現場圖及初判下來。
想請問鍵盤判官們,以肇事責任來看誰的問題比較大?會不會對方會用左轉車應禮讓直行車這條壓我?
手機排版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