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原po說的防空洞,是指防空避難室兼用停車場?
差不多在30年以前
地下停車場一般是防空避難室兼用的
防空避難室可以不登記室內面積
換言之防空避難室沒有房屋權狀也沒有產權
等同於法定空地與公共設施,如梯廳屋突屋頂等等空間
這些地方的使用應由集合住宅的全體住戶同意
有組織管委會時由管委會管理
沒有組織管委會時理論上要全部住戶同意
實際上則是叢林法則
比如說一樓院子,可願意把圍牆拆了給大家共用?
頂樓加蓋,可願意拆了還大家逃生平台?
樓梯間鞋櫃,可願意收回去自己家室內?
台灣人的性格,大家知道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