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最近朋友問一個和解案例我答不出來
想請教大家的看法
事件簡述如下:
甲方開車右轉不慎撞傷乙方,致使乙方機車輕微車損及擦傷
警察到後詢問是否要和解 並拿出範本簽署
範本內容大致如下:
和解情形:
甲方 王小明駕駛車號1234,於104年4月4日5點10分在中華路口
與乙方 張大頭駕駛車號4567,雙方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意外,致使甲方
車頭受損,乙方後照鏡磨損,經當事人雙方協調均認知相同,同意和解結案
備註:乙方左手指,右膝受傷
和解條件:
一、鑑於事出意外,雙方經自行調解同意和解結案
二、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 張大頭不得再向甲方 王小明要求其他賠償
並不得再有異議,甲方 王小明 亦不得再向乙方 張大頭要求其他賠償 並不得有異議,
並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及告訴抗辯權,右列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兩方同意
遵守,特立和解書為憑。
備註:本和解書一式三份,除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外,乙份送XX派出所存查
請問
1.若是車禍當下簽下去了,甲方或是乙方反悔,如乙方發現受傷嚴重 要求醫療
住院等等,依法是否還有機會向甲方要求賠償,還能用以刑逼民的招式嘛?
2.和解條件未註明雙方賠償金額,後受傷自理等文字,是乙方自己要吞下去了嗎?
請大大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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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請教了某檢察官
他的回覆供大家參考
也謝謝各位的關心
檢察官建議:
依和解書約定內容看來,這樣的和解方案就是雙方同意互不向對方求償,若日後發現其
他損害,當然也無法求償。
至於刑事告訴部分,因已在契約上約定「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及告訴抗辯權」
,若提出告訴,實務上有認定告訴不合法之案例。
另和解契約自雙方合意,在契約上簽名後即已生效。
希望有解答您的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