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月經題每個月都來一次是該做個摘要了
可參考的資料有此篇首篇的新聞和過去版友提供的高公局函釋,
內有法規,沒有這些法規和判例的基礎,討論只是感覺派和意
氣亂爭,公警局不會背書的。
https://www.ptt.cc/bbs/car/M.1428653806.A.874.html
https://www.ptt.cc/bbs/car/M.1407289231.A.F31.html
現在可以分類高速公路車輛的行車類型:
(1) 開不到最高速限但是永遠在外線道的:人畜無害
(2) 開不到最高速限或是搞不清楚自己開不到者,
但永遠在內線道者: 龜車該譴責,公警局也會抓
(3) 開得到最高速限或速限+10者(已經小超速)
(3-a) 進內線一次只超一台車
(3-b) 進內線一次超一串車
(3-c) 進內線很久者
(4) 超過速限+10以上甚至嚴重超速者:
危險駕駛該譴責,公警局也會抓
主張超車道超車無敵派者,認為自己一定遇到的前車都是(2)
類型,但很不幸事實上有(3)的存在。
而(3)也有三類,因為超車行為的複雜度,所以中線有車時,
其實很難判定是(3-a),(3-b)或(3-c)。何況根據法規: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
原車道,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就是一個超車道堵塞的情況,高公局和公警局有交通上的認定:
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
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
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能發揮路網本來速限速度的開法,對警察和交通部來說就是不算堵塞
這合理吧? 你都可以開到國1 100kph以上 國3 110kph以上了,要說堵塞要
怎麼服人?
所以配合第 33 條第1項: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是罰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高公局回函如下: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
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白話點,就是叫民眾超車也應該在速限內啦)
所以回過來為什麼判例最後說明是在內線道為什麼開到最高速限就不開罰?
因為(3-a,3-b,3-c),公警局也看不出來啊,就算是(3-c)的人他也盡到不
堵塞的責任,所以沒有違背法條。
而有人說中線完全無車,高速公路超空就該回去,精神上是這樣,但是因為
中線無車,如果他又能實際開到最高速限,根本也可能不構成壅塞條件,
所以也沒犯條例。
(大多數人遇到這種CASE,想要更快就自己切去中線了)
所以爭論點有幾項:
(1) 實際速度多少?
(2) 超車行為到底超幾台車才算?
(1) 有不少方式可以知道,像我個人還用過3000塊的罰單法。這種事情
你不信我、我不信你的,當然只能靠公警局測速才能服人。因為你遇到(3)
類的人沒有讓你的必要性。
(2) 這問題太難,而國家道安也要求大家超車時不能超速。所以遇到一台
前車到底在(3-b)還是(3-c)很難看出來。這種屬於認知上和習慣上的問題,
只要不構成堵塞,公警局認證核可。
所以奉勸信奉超車路權無敵者,只能練習調整心態。
明顯龜車是所有人都譴責,但如果前車速度已經不慢,在最高速限附近,
這是紅斑馬認證OK的行為,再崩潰紅斑馬也不開單。(那種自己表速差很大
又搞不清楚的,警方會收)
如果人家已經開到最高速限附近,路網的使用在安全、協調的使用下,理論上
你速度差不了多少。有人舉例116,119的差別,坦白說大家都知道在這種速度
下,這種差異你打個噴嚏,不小心壓到油門重一點都差不止這一點速度。
更何況信奉表速不準的,要怎麼感覺到跟前車差3kph? 這有明顯的矛盾
如果還是覺得他很慢,不少人就中線切出去過前車了,都能開到這速度,通常不會
搞到中線並排,大多數人切出去過沒什麼問題。
所以總結,內線車速不慢有達最高速限範圍的話,不可能構成堵塞情事,沒開單
可能。
內線車有沒有達速限這種爭議,跟前車搞不好告訴你他還在超車,或是他認為安全
距離不夠不願意切回去一樣難判定,所以公警局直接用有沒有達速限這點來懲罰,
合情合理,而且已經有開單案例。
所以超車路權無敵派除了明顯龜車(例如開低於90這種 我就遇過在講電話亂開的 還
忽快忽慢) 這種大家明顯都同聲譴責之外的,其他爭議的點都是主觀判定的事情。
回歸到判定的本質,本來就只能交給警察,才能雙方信服。
現狀就是這樣,頂多找幾個媒體、立委敦促多多取締龜車、超速,勤勞去量
內線車速。
如果這點不能接受,處在主觀認定的泥沼中,再多PO幾篇主觀抱怨文也不能改變
什麼。但如果深究執法實務和整體道安法規精神,就會發現公警局的說明合情合
理。
我個人也是強烈譴責慢速龜車與並排龜車的。所以我進內線一定開到小超速的速
度(這已經違規了只是沒吃單)。
但最高速限的範圍公警局自有一套寬一點的+-10kph認定。能進到這個速度範圍,
說真的去講前車到底多少,都已經不重要了,不構成壅塞也不會違法。
要落實純超車道的運用,那路網線道數必須要合理增加。在台灣這難度超高,所以
大家講無限速公路這種更難的事情也沒可能。
要增加公平性,就只能要求紅斑馬多多出勤取締。
推文歡迎版友多多補充,實在不希望每個月月經題來一次,每次都是重複自我解讀
法規,有判例有函釋,差別只在自己接不接受,要抱怨也應該是去灌高公局和公警
局的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