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翻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二項第十一款: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屬於“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之情形”
請問該怎麼理解這個法條?
另外, 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又規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 處汽車所有人
新臺幣一萬二千以上二萬四千以下罰鍰。
有車友們被罰過這條嗎?
作者:
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
2015-04-28 12:58:00如果你的車前擋會一直破要啊
作者:
batike (BlueRed)
2015-04-28 12:58:00第十一條是機車 第十條是汽車 你看花眼了
作者:
jack11070 (ç ´ç¢Žè‡ªå·±)
2015-04-28 13:01:00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行車紀錄器
把你的機車駕照拿出來 看看抬頭是不是寫「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作者:
OrzOGC (洞八達人.拖哨天王)
2015-04-28 13:06:00買CX-5的話要
行車紀錄器要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和39-1條
作者:
Hua0722 (引æ¸æ®ºè±¡å¶)
2015-04-28 13:10:00曾經有立法要戴,不過那是立委在混,後來應該改掉了吧
補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4款所規定車輛才要行車紀錄器
作者:
esspx (ESSPX)
2015-04-28 13:16:00噗
真的耶, 新法規把“汽車”二字修為“機車”了。哈, 我先前發的文是舊法規了, 抱歉各位。不過以前怎麼會有汽車駕駛應戴安全帽的想法呢?阿基師超好笑的啦!!
作者:
tonysd (Keep going)
2015-04-28 13:21:00作者:
ko007x (有情有義退隱江湖)
2015-04-28 13:26:00現在你知道我們立法諸公的立法水準如何了吧?
作者:
aalittle (a little)
2015-04-28 13:29:00阿G師躺著也中槍
作者:
tonysd (Keep going)
2015-04-28 13:35:00阿G師是守法 XDDDDD
作者:
criky (2501-2)
2015-04-28 13:54:00關阿G師什麼事? 看不懂
作者:
b92345 (zzzzzzzz)
2015-04-28 13:56:00XDDDD中槍
作者:
Js1233 (尸ㄒㄒ你真是雜碎)
2015-04-28 13:59:00阿G師:我巧遇滑進去而已
作者:
bgflyer (sephiroth)
2015-04-28 14:06:00戴著比較帥(認真
作者: blackmamba24 (阿緯) 2015-04-28 15:09:00
回cr 因為阿機師被拍到上女生車子時都帶著安全帽
作者: s6525480 2015-04-28 17:13:00
如果重視安全 應該不會買未附安全帽的車
作者:
a350xwb (即將上線)
2015-04-28 20:21:00憲兵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