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0.9秒反應不及 貨車撞騎士無罪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5-05-22 03:31:47
補充裁判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67號
聯合新聞網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5月21日 上午1:57
兩年多前的一件小客貨車撞死機車女騎士案,台南車鑑會及覆議委員會分別鑑定李姓駕駛
未減速慢行有過失,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但法官認為鑑定時,沒考慮到駕駛
在不到0.9秒內是否來得及反應避開機車,因此推翻鑑定,判決無罪。
李姓男子2013年2月17日上午駕駛小貨車,行經台17線七股區玉成里路口時,撞上由小路
衝出來的機車,陳姓女騎士傷重送醫不治。經台南市車鑑會鑑定,認為支線道陳女未讓幹
道車先行是肇事原因,但小貨車在閃光黃燈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也有過失

檢察官再函請車鑑會覆議委員會覆議,也持同樣看法,因此,以李沒有減速慢行,做隨時
停車的準備,才撞上機車,依過致死罪嫌將他起訴。
李在審理庭堅稱到路口時有減速,從時速60多公里降到約50公里,且超過停止線近4公尺
才看到陳女衝出來;強調沒有多餘時間反應,自認沒有過失。
為了證明李是否有減速及來不及反應,函請交通大學鑑定,從撞擊位置、距離、煞車痕等
,推算兩人都沒有超速,李的車速約時速48公里,並推算李看到婦人騎機車從路口衝出來
,只有0.76到0.84秒的反應時間。
法官參考文獻記載,約百分之95的駕駛人可以在1.6秒內對交通險境做出反應,法官認定
李根本來不及反應,因此沒有過失,判決無罪,但仍可上訴。
https://goo.gl/QFMx4E
心得:
刑事責任的過失=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報導中倒數第二段是該起事故裁判對於幹線道車輛駕駛「能注意」的認定,
供各位板友駕駛朋友參考。
補充: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 ^ ^ ^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 ^ ^ ^ ^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作者: gm20090121tx (ZeroCoffee)   2015-05-22 06:22:00
同意法官判決。
作者: siaoren (siaoren)   2015-05-22 06:32:00
同意
作者: oa19870514 (永蘭叫貢九逃)   2015-05-22 06:53:00
我濕了....眼眶都濕了!!!!
作者: jamesyu545   2015-05-22 07:10:00
法官包青天再世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作者: accin (acc)   2015-05-22 07:17:00
法官大人英明阿
作者: littleconan   2015-05-22 07:26:00
搞了2年,等同背負了2年的有罪陰影,也夠悶的了
作者: OnesXiao (浩 & 芮)   2015-05-22 07:31:00
原來還是有懂數字的法官我以為多數的法官只認得長官 小朋友跟黨證…
作者: loewe (Feline)   2015-05-22 07:57:00
不曉得死者家屬會不會上訴,這個判決要推翻也不是不行畢竟閃黃是要求要減速,本來就是為了預防路口有車出來
作者: asiu (一定)   2015-05-22 08:12:00
三寶
作者: Gunslinger (串燒)   2015-05-22 08:15:00
「仍可上訴」
作者: ErnestKou (心想事成)   2015-05-22 08:21:00
法官英明到時候別又司法不公跑去總統府自焚……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5-22 08:49:00
名茶室裡的法官,送你上天堂
作者: alexyen0606 (中國醫馬修麥康納)   2015-05-22 08:49:00
社會正義來啦
作者: a22918097 (寶寶狗)   2015-05-22 08:53:00
這個判決應該要成為表範
作者: silentlee (我的沉默)   2015-05-22 09:07:00
法官英明啊!!青天大老爺啊
作者: ChinaGy (偶不素426)   2015-05-22 09:12:00
其實有被推翻空間阿 60多減速到「50」多,不知道該處速限多少,如果沒有特別標,那麼速限就是50公里,本案還有得吵咧
作者: Yatta (三發效力射)   2015-05-22 09:15:00
推法官明察秋毫,但訴訟程序仍可上訴......
作者: Hua0722 (引歸殺象吶)   2015-05-22 09:16:00
公平跟正義回來啦~~~
作者: ErnestKou (心想事成)   2015-05-22 09:18:00
『名茶室』裡的……
作者: skywithfish (廢墟)   2015-05-22 09:19:00
青天再世啊
作者: philxiao (Sting)   2015-05-22 09:39:00
台17限速限應該是70吧?我沒查到這條有無特別規定?
作者: kevinkle (悲痛臉龐)   2015-05-22 09:50:00
台灣這樣清廉的法官變得寥寥可數 珍奇異獸 保育類需要使用到新聞來大肆誇讚一番~ 而那些亂判的視為當然所以往往沒有新聞出現 各位看官 請認清楚本篇新聞價值
作者: fruitnba (q.o)   2015-05-22 09:54:00
英明
作者: route22 (Enchante)   2015-05-22 10:03:00
作者: YCL13 (靜默)   2015-05-22 10:23:00
不知此案的民事部分是怎麼判的?有空再來找找判決書......
作者: mico409 (mico)   2015-05-22 10:40:00
希望這個判決可以多被參考
作者: xxoxooxo (電風扇)   2015-05-22 11:21:00
還以為是久利生公平XD
作者: dullish (tombow )   2015-05-22 11:24:00
推這法官 科學判案! 希望能遏止民粹歪風
作者: FT6034 (耐心等待)   2015-05-22 11:25:00
交通大學鑑定推算兩人都沒有超速,李的車速約時速48公里
作者: arthurwang (莫言)   2015-05-22 11:27:00
wiki查到,速限70
作者: DREAMER11 (11號)   2015-05-22 11:42:00
遲來的正義
作者: accin (acc)   2015-05-22 11:54:00
遇到自殺機貨車還要自己修已經很衰了
作者: razor99 (張儀)   2015-05-22 11:59:00
討厭自殺機車……
作者: ErnestKou (心想事成)   2015-05-22 12:13:00
珣珣那個例子,被撞的也很衰阿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5-05-22 12:17:00
路權跟未使用安全裝置(安全帽安全帶)加起來好難解
作者: Toffy (我也不想這樣)   2015-05-22 12:33:00
之前去美國時,同學開車,當路口有stop sign時,都要確實做到停止後再起步,臺灣應該是要規定明確些,閃紅燈未停止就開罰,這樣比較好依循。
作者: fulon1   2015-05-22 12:49:00
頭腦清楚的法官
作者: Savior09 (Sakana Mazui)   2015-05-22 14:03:00
幹 怎麼這種衝出來找死的都是三寶
作者: kevinkle (悲痛臉龐)   2015-05-22 14:15:00
多一些這種判決 讓人民了解不是誰敢衝誰就贏 !!!!!
作者: netio (新中間選民)   2015-05-22 15:57:00
正確的判決 幹道要注意阿 三寶從支道出來都直接衝的
作者: loewe (Feline)   2015-05-22 17:38:00
以前聽過鑑定界的長輩說,減速就是減到不會發生車禍聽起來有點白爛,但也不是做不到,只是大家到無號誌或閃光號誌路口都要減到接近步行的速度吧
作者: ErnestKou (心想事成)   2015-05-22 17:45:00
減速減太多搞不好就被肛了
作者: cashliu (QQ)   2015-05-22 19:16:00
給法官大人推...0.6秒不能預見
作者: dsaco (社會虛偽:)   2015-05-22 19:45:00
社會的公平正義終於來了
作者: xup6fm06 (無尾熊)   2015-05-22 21:13:00
不是做不到?那三寶為何做不到遵守交通規則?
作者: SakuraHana (櫻花)   2015-05-22 21:55:00
希望這種判決多一點,不然兩輪都自以為有鬼島法律和恐龍法官罩,都隨便亂騎
作者: soulknight (冷風輕拂花殘缺)   2015-05-23 11:50:00
感謝法官英明啊 真的天佑台灣
作者: Stark0908 (史塔克)   2015-05-23 11:52:00
送啦
作者: sleepgod0602   2015-05-23 14:50:00
大半夜台17減速到15km...被追撞機率超高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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