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裁判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67號
聯合新聞網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5月21日 上午1:57
兩年多前的一件小客貨車撞死機車女騎士案,台南車鑑會及覆議委員會分別鑑定李姓駕駛
未減速慢行有過失,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但法官認為鑑定時,沒考慮到駕駛
在不到0.9秒內是否來得及反應避開機車,因此推翻鑑定,判決無罪。
李姓男子2013年2月17日上午駕駛小貨車,行經台17線七股區玉成里路口時,撞上由小路
衝出來的機車,陳姓女騎士傷重送醫不治。經台南市車鑑會鑑定,認為支線道陳女未讓幹
道車先行是肇事原因,但小貨車在閃光黃燈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也有過失
。
檢察官再函請車鑑會覆議委員會覆議,也持同樣看法,因此,以李沒有減速慢行,做隨時
停車的準備,才撞上機車,依過致死罪嫌將他起訴。
李在審理庭堅稱到路口時有減速,從時速60多公里降到約50公里,且超過停止線近4公尺
才看到陳女衝出來;強調沒有多餘時間反應,自認沒有過失。
為了證明李是否有減速及來不及反應,函請交通大學鑑定,從撞擊位置、距離、煞車痕等
,推算兩人都沒有超速,李的車速約時速48公里,並推算李看到婦人騎機車從路口衝出來
,只有0.76到0.84秒的反應時間。
法官參考文獻記載,約百分之95的駕駛人可以在1.6秒內對交通險境做出反應,法官認定
李根本來不及反應,因此沒有過失,判決無罪,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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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刑事責任的過失=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報導中倒數第二段是該起事故裁判對於幹線道車輛駕駛「能注意」的認定,
供各位板友駕駛朋友參考。
補充: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 ^ ^ ^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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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