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2條第第三款及第四款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但是常常看到有人紅燈第一個排隊者未打方向燈,等到綠燈亮了才打方向燈
這是不是已經違規了?
或是打了方向燈後,看到紅燈就把方向燈熄掉,這時候排第一位或是30公尺內的排隊車輛
之後等亮了綠燈又重新打亮方向燈
請問這種情況是不是依然違規?
是否只要要轉彎就一律要在30公尺前打亮方向燈,即使紅燈也不應取消方向燈
等到綠燈重新再打其實都算違規?除非你是距離路口30公尺以上的排隊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