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借問一下 上下班時間的國一南下桃園交流道前
前方1公里處是交流道, 最外側許多車等著下去,時速約70-80
我在外側第二道,前方100公尺內無車,維持時速80左右
內側兩車道時速都有80-90
結果我被後方一台轎車狂閃大燈,我沒理會他,保持原本的速度前進
之後後面那台車似乎被激怒了,超車到我旁邊併排一會
然後再從我前面剪線超過去
雖然他超車時有打方向燈,但是距離非常近
誠心請教這樣子我有過失嗎?
如果我將此片段送交國道警察局
是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
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處以罰鍰?
我不想開快主因是左右兩邊車流多,速度也比外側快一點點
某一道特別快會增加危險
曾經在國一南下堤頂要切入平面處目擊車禍,
許多車都塞在外側要下五股那道
中線車道直行,外側車道不耐久候突然切至中線,導致相撞
因此每當行經旁道車多路段,都會減速防禦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