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6月20日檢舉汽車在機車停等區等紅燈,
照片中其車牌、煞車燈、紅燈皆有拍到
可是以下是XX分局王sir的回覆(這是被吃案嗎?或其它原因才舉證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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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您好:您於104年6月20日寄電子郵件予本局局長信箱
,經本分局辦理情形答覆如下: 有關您所舉報龍井區遊園北路與臺灣大道,車號
ALS-3916自小客車違規紅燈越線,經審視您所提供相片4禎無動態影像資料,因相片資料
未顯示時間及日期,其違規事證不具體明確,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本案不予舉發。 感謝您
對警政工作的關心與協助,如您發現有交通違規,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本分局勤
務指揮中心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人權益。 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關心您! 承辦人員:王XX,聯絡電話 10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