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社團我是永和人(不是取暖人歐)看到的
先上影片
http://youtu.be/Z6q4AX4E9Xk
看得我冷汗直流
根據錄此部影片的人的說法
(以下引用原文)
此次開道創下我個人最遠的紀錄。在永和永元路遇上永利消防隊出勤,便一路協助路口交
管,但路線越來越偏離永和中心,而且消防車車速急促又逆向,心中正感到納悶時,消防
車已經穿越中和成功路準備過秀朗橋,我心想肯定是新店發生重大災難,才會遠調永和支
援,路上還追上南勢角分隊......,天呀!!到底發生什麼事了。
總路程僅花9分多鐘,即抵達新店北新路、中正路口。
至於發生什麼事,我也不太清楚,但達現場後,我便離開拜訪客戶去了。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換言之,要限制這些人民之基本權利,除必須以「法律」為之以外,還必須具備上述四個
目的(①防止妨礙他人自由,②避免緊急危難,③維持社會秩序,④增進公共利益。)
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條文的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
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緊急避難的行為,如果合予刑法的規定,雖然在避難的過程中,所
實施手段侵害到他人的法益,在刑法上也是行為不罰,不用負起刑事責任。避難行為縱然
過當,也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是避免某些個人法益的危難,而犧牲他人的法益
,所以在成立的要件上必須非常嚴謹。由上面所引法條來分析,主張緊急避難,必需符合
以下要件:要有緊急的危難 緊急危難是指特定的某些法益遭受危難,而且正處在緊急迫
切的危險狀態中。至於危難發生的原因,出於人為或者是自然災害,都非所問。避免的是
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損害 可以適用緊急避難的法益。
(以下為我的疑問)
這樣他沒有法律責任?或可以減輕刑責?
先不管他如何 那我呢?
如果我開車開得好好的撞到闖紅燈的他怎麼辦呢?
或是依照他的指揮 撞到其他車或出其他事呢?
請問各位有遇過這種情形嗎?
感覺在馬路上遇到會太傻眼 反應不及
先模擬一下
謝謝大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