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晚上約十點半 與眾多朋友到一間燒烤包場用餐
因為眾多朋友的機車把店門口汽車停車格停滿了
我只好併排停在旁邊
(我從不併排停車 只是今天餐廳是包場 所以知道不會影響別人出入)
結果警察一來 就開了一張逕行舉發
我當下馬上要開走 但警察完全不通融 我只好讓他拍完照
舉發單上 時間沒寫清楚 只有寫104/9/30 22點 地址也筆誤更改過
違規事實 第56條第1項 劃掉 改第2項
我一查才知是2400的加倍罰款...
想請教 若機車佔用汽車停車格 而我停在汽車停車格旁
違規事項併排停車仍成立嗎?
感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