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新竹市金山街是竹科工程師的大宗集散地
若有竹科的版友應該知道,這裡汽車很難停
小弟我在吃晚餐時
在金山七街康氏美隔壁,有一個住戶門口寫著
"請勿停車,造成車輛損壞,並不負責,敬請見諒!"
因為以前在新聞上看過,網路上也看過,這是恐嚇罪
於是拍了照回去到新竹市警察局線上網路報案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報完案之後
警察伯伯很有效率的就打電話來了
他說當事人這樣寫的確不妥
但是又沒親口對我說那句話
沒有我想像中的恐嚇罪那麼嚴重
網路上的例子看看就好
警察他們會把請勿停車的告示當廢棄物處理,或者請屋主移走
我想跟版友們討論的是
到底警察說的是對的?還是單純他們想省麻煩?不想受理?
若我想讓警察處裡這件事情,讓屋主吃上恐嚇罪
是不是真的要到警察局做筆錄,連我也惹的一身麻煩這樣?
我只是個路過看不下去的路人,想發揮一下正義感,這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