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 我方在主幹道(機車)被支幹道的機車從左側撞上,
我方發現對方車速極快時煞停,但對方煞不住直接撞上我方
我方未受傷,對方骨折並求償25萬。
1.當時我方主幹道閃黃燈,對方閃紅燈。
2.我方主幹道速限為50km,我方車輛時速約30-40;
對方支幹道限速40km,對方車速60以上。
目前肇事責任報告已出爐,對方為肇事主因,但我方應注意而未注意
並減速,為肇事次因。
目前我方對肇事報告有一些疑義,不知是否該提出覆議?
聽說覆議的結果99%一樣?!
1.既然限速是50,我方速度已降到30~40,為何說我方未減速?
2.我方發現對方車速極快時已煞停,但對方車速過快未能煞住撞上來,
這部分是否可說非注意能避免的?
明明被撞,被對方提告實在覺得很冤枉又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