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_1v8upeSyE
已經是很明顯可以看出違規事實
還幫忙截圖了清楚的車牌影像
經過了快一個月居然回覆是這樣...
http://imgur.com/LKZmB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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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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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項都是符合規定的
結果影像這麼明確了還可以用第4項來免罰
它在離我不到50公尺處才稍微回去對向車道
還是開在中央雙黃線上
不禁令人懷疑當事者是有多大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