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先別太激動...
姑且不論原PO的車位到底是不是自己的
但是就算是自己的 報警真的沒用
曾經協助處理過類似的事件
車位確實是自己的 但是因為一些原因無法裝設圍欄或門戶
一到假日就會有人當自己的停
貼紙條告知? 等他走的時候被丟地上 下禮拜依舊
紙條被當垃圾被環保局看到還會被警告...
報警? 警察說:私人土地上的糾紛屬民事案件 警方只管刑事案件
多報幾次? 後來乾脆根本沒來...
要打110是吧? 當然打過了 等30分鐘沒人來 再打去說來過了...
1999或市長信箱? 試過了啦 市警局會派人打電話來"關心" 然後說會再研議...
下文? 那是什麼? 能吃嗎?
再來鎖車問題
警察有來時有問找不到車主是否可以鎖車 警稱:會觸犯強制罪
但問及強制罪不是應該是保障人的人身自由嗎?
警:誰跟你說強制罪是保障人? 有通報家暴案,我先走了... (大囧)
但是不是車主不在時鎖車會觸犯強制罪呢?
法務部檢察司法76檢二字1803號函: 不成立,未對車主強暴脅迫
法務部檢察司法84檢二字2232號之5函: 成立,除非有民法151自助行為
76是以鎖車為案例
84則是拆輪胎案例 類似所以拿來看
所以似乎是沒有一定見解 不過說不成立的"好像"有比較多一點點
至於推文另外有人說妨害自由(302) 那是一定要對人的所以不可能
再來就是侵占、竊占問題
侵占以自己持有為前提 偷停的從來沒有從地主方交付而持有 所以不會成立
竊占則須有所有意思 偷停個人認為有如使用竊盜 難以證明據為己有意思
所以兩者都難以認定
另外就是移車問題
推文有說跟移動機車一樣 就移開就好
沒錯 但是事實上要怎麼移動車呢?
請警察找車主移 警稱:找不到車主
請警察找拖吊業者移 警稱:非道路,無法依道交條例拖吊
自請拖吊業者移 稱:非警所託若有損壞難以歸責,不願淌渾水
我自己是沒辦法抬走汽車 覺得可以的請自告奮勇...
最後怎麼處理呢? 就暫不提供了
是用個人認為可以阻卻違法的方式
也就是仍然報警無用
但暫時還沒遇到理虧還敢告的 所以無法院或檢警認證就先保留
不過已經聽到很多讓人哭笑不得的占用理由就是了...(笑)
所以你以為是自己的報警就有用嗎?
我當初也是這樣以為... 但現實是殘酷的...
若是有比較好的處理方式 還請各位大大提供囉~
※ 引述《warlord (瑪麗亞的添屎)》之銘言:
: 如標題 感謝柯P的德政 自從路邊停車格開始收費之後
: 我家露天的車位被占用的比例爆增 那是我們這邊國宅的私人車位租給住戶
: 雖然有一個類似門擋的東西但事故障了
: 被風一吹還是會倒 所以依然有人佔位 甚至停過夜 也不留電話
: 想請問如果對方罷著不走 又不留連絡方式 該如何處置? 貼字條應該沒有用
: 叫警察? 也無法對對方提出求償吧~ 但換的我自己要在那邊找車位覺得很不爽~~
: 不知道大家會如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