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chilee (alex)》之銘言:
: → welcome: 不單只是安全,而是用路規則你就是要讓 12/2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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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elcome: 在一些法規嚴格的國家是禁止外側超車的,你擋住內車道 12/2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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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elcome: 也是違反交通規則的,後車比你快且示意超車你就要主動讓 12/2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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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elcome: 對方有沒有超速不是你認定了算,你沒資格執法 12/2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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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宣傳一下 感謝
: 這位板友講得太中肯 打腫好多人的臉
: 大家給他多看幾次好嗎!!
: 不要整天在執意你速限到了可以佔用超車道... 真的很有事..
這確實跟是否超速無關,問題只有一個:到底前車有無讓道義務。
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所述,內側車道既係法
規明訂之超車道,故若已堵塞後方來車,即使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亦應讓道。
惟中線並非法規所謂超車道,按法規其可供行駛於「緊鄰之外側車道」之車輛「暫時」利
用作為超越前車之用,不宜以大型車輛不得行駛內側車道即自行主張中線為大車專屬超車
道,並作為前車是否造成堵塞而應讓道之依據。綜合以上,即使後方來車未超速,行駛中
線之前車若無低於限速下限,亦無讓道義務。
再者,確實從防衛性駕駛的觀點,「安全至上」,我們讓道以避免自己性命受脅迫,這就
像是在路上遇到持械搶劫,最好乖乖掏出錢給對方以求保全寶貴的生命,但是,這是因為
我們要「尊重」、「禮讓」搶匪嗎?同理,「尊重」前方用路人合法而安全地行使路權,
不對其逼車而使其感受脅迫,才是所謂「禮讓」吧?說在非超車道前方的小車應該「禮讓
」後方逼車的大車,豈非本末倒置?這讓我想到穿著清涼的婦女夜行而遭色狼侵害,則歸
罪於該婦女行為不檢點活該引誘犯罪的論點。法律保障了婦女穿著清涼夜行的自由權,可
沒有保障色狼的侵犯權吧?今天大車在非超車道上從後方逼迫前方小車,難道不是「強暴
路權」嗎?
此外,從那個刊出的法蘭克福法規來看,其僅敘述應從左側超車,並未明示左側車輛具讓
道義務,亦無未讓道之左側車輛違反交通法規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