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原PO分享消息
剛剛又認真地尋找了一些資訊 讓大家參考一下
找到財政部發的新聞稿 (應該是最正確的消息了吧?)
網址原文網址如下 網頁有附申請需要準備的資料表格 還滿清楚的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7822448203895315567
<<舊車報廢或出口,可減徵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於105年1月8日起生效,
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
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欲將舊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定額減徵貨物稅者,
不論是先報廢後買車,或是先買車後報廢,均可適用,
應符合條件及需具備之證明文件請參閱附表。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年5月1日購買車齡10年之中古車1部,後因不堪使用,
若於105年2月1日完成報廢,並取得廢車回收管制單及汽車異動登記書,
其同一戶籍之連襟(二親等內親屬)乙君於105年5月1日購買新車1部
並新領牌照完成時,即符合舊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定額減徵貨物稅之條件,
可請新車經銷商協助辦理減徵新車貨物稅5萬元。
該局呼籲,舊車之報廢日期必須介於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內,
且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日與中古車之報廢日必須在6個月內,
否則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民眾如有換車需求者,
應檢視有無符合中古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該定額減徵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不過內容寫說 “可請新車經銷商協助辦理”
不知道是不是說一定要透過車商
※ 引述《zadsrfzc (老皮)》之銘言:
: 早上業務傳來的,沒規定不能停駛
: 有需要的看看吧!
: 報廢舊車行照影本的部分打電話問財政部說沒有沒關係,報廢都收走了沒辦法啊!
: http://i.imgur.com/GYJT9Ua.jpg
: http://i.imgur.com/Ru65s4d.jpg
: http://i.imgur.com/9N58lzo.jpg
: http://i.imgur.com/QXAOQeL.jpg
: http://i.imgur.com/EqG9VOH.jpg
: http://i.imgur.com/x8h0xo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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