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ohahala (Roy_Tw)》之銘言:
: ※ 引述《priusalpha (Prius Alpha)》之銘言:
: : 新聞連結:
: : 事發當時雖然有減速,但是並沒有停下來,竟然因此吃上官司。
: : 葉小姐跟法官說,他以為摩托車跟其他車輛發生擦撞才會倒地,
: : 但是法官認為雖然騎士是自己摔倒,葉小姐沒有過失致死,
: : 但是明明知道有人摔倒卻沒有下車幫忙,認為他肇事逃逸,重判一年四個月,
:
: 超好笑的判決
:
: 假如是 有責失 沒碰撞 但是導致人摔倒 這樣判還有理
: (舉例:汽車不禮讓機車 綠燈直接右轉 導致機車雷殘)
:
: 但是
: "零"責失 "零"責失 "零"責失 還可以判一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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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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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跳一年以上,很重的...
基本上呢,
肇事 跟 肇事責任
"是兩種情況"
肇事,顧名思義,就是 發生交通事故.
肇事責任, 則是 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
換言之,即使整起交通事故,某甲有遵守交通規則,在[責任]這一邊[無肇事責任]
但 同樣的也是 肇事的其中一方.
法條這樣子明文規定
就是為了避免 發生交通事故的任一方受傷,因另外一方的逃離現場
不施救援助的行為,造成更大的傷害,甚至死亡"
而這一條(185-4),本身類似 遺棄罪 的變形 .
:
: 以後我騎車雷殘 直接說隔壁汽車開太快嚇到我叫他賠就好
: 他不賠 我就說他肇逃
很好啊,知道什麼叫做 誣告罪 嗎??
大家都有行車紀錄器,
更何況,雷殘之後,應該先擔心自己的生命,會不會被後面的車子輾過吧.
怎還有人會先想說, 要敲竹槓??
:
: 這個判決也告訴我們 做人別太老實
知道這條法條(185-4)修法加重(原條文在102.6.11修正,原刑度是六上五下)
之後,在185-4修正前,同時另外一個法條也立法通過
這個法條叫做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4-2條
(俗稱的 好薩馬利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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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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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這幾個法律制定的目的都有其關聯性,
都是為了讓這個社會的組成份子,能夠互相幫忙.
當任何人有需要幫助時,都有其他人願意伸出援手,
而伸手不需要顧慮事後會被陷害汙衊甚至點點點點的可能.
但同樣的,也對於棄他人於不顧者增加刑度,以嚇止逃逸的念頭.
: 坦白說看到有人雷殘 結果要被判刑
: 或許說不知道 可能無罪
法律就是 希望你伸出援手,懂嗎?? 懂嗎?? 懂嗎??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不爽就去跟民進黨講,說廢掉 185-4 不就得了???
:
: 以後看到車禍 有人問都說不知道
對啊,當發生事故的,結果是自己身邊的人,
怎~~~~辦~~~~呢??
新聞也有報歐, 兒子看到前方交通事故,下去救援,結果就是
救到自己老爸~~~~~~~~~~~~~~~~~~~~~~~~(老爸開前面,翻車的樣子)
這位施主,您希望當您的至親發生事故時,
所有人都冷漠的看著他慢慢生命消逝嗎??
有朝一日,倘若真發生在您身上,您還會覺得自己現在的認知是OK 的嗎???
總之,簡單講
"肇事責任"可以 事後去釐清,該還你公道的,絕對會還你.
但肇事當下時,多一個人關心,多一個人伸出援手,
絕對是 有好沒壞
法律就是這樣告訴你的!! 就是這樣修的!!
社會就是不該冷漠!!!
: → shermanqoo: 那你要怎麼證明對方嚇到你? 01/29 16:49
: → shermanqoo: 肇責跟肇事不一樣,肇事不用有過失 01/29 16:50
: → shermanqoo: 本案凹到零肇責根本是賺,不然你還要賠錢 01/29 16:54
: 推 kimo9823: 連碰都沒碰到也算肇事也很扯 01/29 16:55
: → hilterp: 說不知道 如果路口有攝影機妳一樣GG 01/29 16:55
: → shermanqoo: 零肇責當然也可能有救助義務阿 01/29 16:55
shermanqoo 大大講得很中肯,就是那個 救助義務
: → hilterp: 還當場被拆穿說謊 罪加一等 01/29 16:55
: → hilterp: 簡單的說法官認定 汽車駕駛屬於事故現場的一環 01/29 16:56
: → hilterp: 你駛離你就是肇逃 01/29 16:57
: → hilterp: 法官判的就是認定汽車當時有逼車行為 01/29 16:58
沒看到判決書,這部分就暫不置評.
: 推 kimo9823: 以後我騎車自己摔倒 然後說隔壁按喇叭害我 01/29 16:58
您要不要先轉頭看看後面疾駛而來的大貨車,
(大概還剩下 0.5秒的人生可以讓您牽拖別人).
: → hilterp: 故意貼近前方機車 只要沒撞到的確沒有肇責 01/29 16:58
: → shermanqoo: 那就證明阿 不要嘴砲 01/29 16:59
: → kimo9823: 他開走我就告他 這樣成立嗎 01/29 16:59
老話一句,告不告是您的選擇,就跟某個房東到處亂告房客一樣....
若您誣告,......且一堆證據證明您的所為屬實.
法官看您態度不好,搞不好還給您加碼.
讓您到牢裡面撿肥皂撿到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