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撞到人算肇逃? 女駕駛遭判一年四個月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1-29 21:32:18
※ 引述《wohahala (Roy_Tw)》之銘言:
: ※ 引述《priusalpha (Prius Alpha)》之銘言:
: : 新聞連結:
: : 事發當時雖然有減速,但是並沒有停下來,竟然因此吃上官司。
: : 葉小姐跟法官說,他以為摩托車跟其他車輛發生擦撞才會倒地,
: : 但是法官認為雖然騎士是自己摔倒,葉小姐沒有過失致死,
: : 但是明明知道有人摔倒卻沒有下車幫忙,認為他肇事逃逸,重判一年四個月,
:
: 超好笑的判決
:
: 假如是 有責失 沒碰撞 但是導致人摔倒 這樣判還有理
: (舉例:汽車不禮讓機車 綠燈直接右轉 導致機車雷殘)
:
: 但是
: "零"責失 "零"責失 "零"責失 還可以判一年四個月?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
起跳一年以上,很重的...
基本上呢,
肇事 跟 肇事責任
"是兩種情況"
肇事,顧名思義,就是 發生交通事故.
肇事責任, 則是 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
換言之,即使整起交通事故,某甲有遵守交通規則,在[責任]這一邊[無肇事責任]
但 同樣的也是 肇事的其中一方.
法條這樣子明文規定
就是為了避免 發生交通事故的任一方受傷,因另外一方的逃離現場
不施救援助的行為,造成更大的傷害,甚至死亡"
而這一條(185-4),本身類似 遺棄罪 的變形 .
:
: 以後我騎車雷殘 直接說隔壁汽車開太快嚇到我叫他賠就好
: 他不賠 我就說他肇逃
很好啊,知道什麼叫做 誣告罪 嗎??
大家都有行車紀錄器,
更何況,雷殘之後,應該先擔心自己的生命,會不會被後面的車子輾過吧.
怎還有人會先想說, 要敲竹槓??
:
: 這個判決也告訴我們 做人別太老實
知道這條法條(185-4)修法加重(原條文在102.6.11修正,原刑度是六上五下)
之後,在185-4修正前,同時另外一個法條也立法通過
這個法條叫做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4-2條
(俗稱的 好薩馬利亞人法)
====
第 14-2 條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也就是說,這幾個法律制定的目的都有其關聯性,
都是為了讓這個社會的組成份子,能夠互相幫忙.
當任何人有需要幫助時,都有其他人願意伸出援手,
而伸手不需要顧慮事後會被陷害汙衊甚至點點點點的可能.
但同樣的,也對於棄他人於不顧者增加刑度,以嚇止逃逸的念頭.
: 坦白說看到有人雷殘 結果要被判刑
: 或許說不知道 可能無罪
法律就是 希望你伸出援手,懂嗎?? 懂嗎?? 懂嗎??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不爽就去跟民進黨講,說廢掉 185-4 不就得了???
:
: 以後看到車禍 有人問都說不知道
對啊,當發生事故的,結果是自己身邊的人,
怎~~~~辦~~~~呢??
新聞也有報歐, 兒子看到前方交通事故,下去救援,結果就是
救到自己老爸~~~~~~~~~~~~~~~~~~~~~~~~(老爸開前面,翻車的樣子)
這位施主,您希望當您的至親發生事故時,
所有人都冷漠的看著他慢慢生命消逝嗎??
有朝一日,倘若真發生在您身上,您還會覺得自己現在的認知是OK 的嗎???
總之,簡單講
"肇事責任"可以 事後去釐清,該還你公道的,絕對會還你.
但肇事當下時,多一個人關心,多一個人伸出援手,
絕對是 有好沒壞
法律就是這樣告訴你的!! 就是這樣修的!!
社會就是不該冷漠!!!
: → shermanqoo: 那你要怎麼證明對方嚇到你? 01/29 16:49
: → shermanqoo: 肇責跟肇事不一樣,肇事不用有過失 01/29 16:50
: → shermanqoo: 本案凹到零肇責根本是賺,不然你還要賠錢 01/29 16:54
: 推 kimo9823: 連碰都沒碰到也算肇事也很扯 01/29 16:55
: → hilterp: 說不知道 如果路口有攝影機妳一樣GG 01/29 16:55
: → shermanqoo: 零肇責當然也可能有救助義務阿 01/29 16:55
shermanqoo 大大講得很中肯,就是那個 救助義務
: → hilterp: 還當場被拆穿說謊 罪加一等 01/29 16:55
: → hilterp: 簡單的說法官認定 汽車駕駛屬於事故現場的一環 01/29 16:56
: → hilterp: 你駛離你就是肇逃 01/29 16:57
: → hilterp: 法官判的就是認定汽車當時有逼車行為 01/29 16:58
沒看到判決書,這部分就暫不置評.
: 推 kimo9823: 以後我騎車自己摔倒 然後說隔壁按喇叭害我 01/29 16:58
您要不要先轉頭看看後面疾駛而來的大貨車,
(大概還剩下 0.5秒的人生可以讓您牽拖別人).
: → hilterp: 故意貼近前方機車 只要沒撞到的確沒有肇責 01/29 16:58
: → shermanqoo: 那就證明阿 不要嘴砲 01/29 16:59
: → kimo9823: 他開走我就告他 這樣成立嗎 01/29 16:59
老話一句,告不告是您的選擇,就跟某個房東到處亂告房客一樣....
若您誣告,......且一堆證據證明您的所為屬實.
法官看您態度不好,搞不好還給您加碼.
讓您到牢裡面撿肥皂撿到爽............%%%
作者: jerry1214 (你說啥)   2016-01-29 22:34:00
推,肇事並不是有過失的意思,而是單純指「引起事故」,非常有可能會出現「無過失肇事」,民事賠償責任則是以「有過失」為原則,所以搭配起來會出現「你有158-4的肇事逃逸,但沒有民事賠償責任」
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1-29 22:38:00
我是有問題,非救護人員可以使用醫療設備救護嗎?電子心臟除顫器,操作簡單。但是醫院說法律不支持喔還有現行法律支持非醫療人員之口對口人工呼吸嗎?
作者: TradePau (Ryan)   2016-01-29 22:44:00
原來早上我逃逸了
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1-30 06:52:00
台大醫師,我只透露到這。上急救課連口對口都拿掉了,只剩心臟按摩。上課直接講明,急救沒執照,殘了。現在會如何判?
作者: eddy13 (eddy)   2016-01-30 07:46:00
拿掉口對口原因有二,一是民眾有抗拒心理,二是口對口其實沒有關鍵性影響,故將作法簡化。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6-01-30 08:26:00
M先生,心臟按摩造成的傷害的可能性遠大於人工呼吸阿
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1-30 08:54:00
3那更慘,現在只剩心臟按摩!醫師建議最好等急救人員到那樓上這樣一說只剩電話能打了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6-01-30 08:56:00
您還是去找法條再來說嘴吧!
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1-30 08:59:00
我都講明了,醫師都這樣說了!台灣就是這樣!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6-01-30 09:01:00
你就把醫生姓名說出來,大家會幫你噹爆他!
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1-30 09:01:00
電子心臟除顫器,只有醫療人員能用!那個比心臟按摩更簡易方便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6-01-30 09:02:00
好的! 姓名電話我私信給你! 麻煩帶我去找那位醫生!CPR的目的就是讓更多普通人都懂得如何把握黃金救援時間只能等救護人員到現場? 那幹嘛發行CPR證照阿?這種宣導 隨便找都有好嗎? http://goo.gl/IDsxuR
作者: hilterp (人善變人妻 馬上被人騎)   2016-01-30 10:08:00
CPR....我曾經打過119 119叫我現場CPR 沒執照他電話教CPR的執照人人都可考 何來醫護人員才可以?
作者: stillcolor (鬼艾倫)   2016-01-30 10:15:00
M9407120 錯誤資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台大醫生叫你去死,你也覺得是真理嗎隨便估狗一下就有的答案,還敢在網路上亂說!!!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AED就是鼓勵大家去用,然後加以心臟按摩
作者: eddy13 (eddy)   2016-01-30 11:15:00
臺灣的法律什麼時候變成醫師說了算?
作者: oiolo (浜森守)   2016-01-30 12:59:00
台灣非醫療人員 甚至準醫療人員施救之後 患者出事被告多的咧 所以台灣人現在就是好心反而會被告死 都不敢伸出急救之手 頂多圍觀+打119 因為這是唯一的辦法...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6-01-30 13:36:00
如果你怕被告,你可以袖手旁觀,但請不要誤導別人救人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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