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
(一)開車時遇到ABCD狀況而讓他人受傷,都可以能被判處過失傷害罪。
(二)國道車禍或在行駛國道上發生狀況遭加重裁罰是有可能實施且可能合理的。
下面論述很無聊,看上面結論就好了。
首先 (一)AB兩車間關於金錢的問題,可以和解或調解,這是民事問題
(二)政府要裁罰A車,這是行政罰的問題
(三)檢察官起訴A車駕駛過失傷害罪,這是刑法的問題
1.你可能搞錯刑法上因果關係跟過失,還有行政法的故意過失,
或是說你把他們都混為一談,或是說我可能會錯意了
以你舉的例討論在刑法上的定義:
A車撞B車導致人受傷,A車是不是造成人受傷的原因,這個是因果關係
A車駕駛前有無檢查輪胎的行為,討論有無過失,這便是刑法過失的問題
2.你舉例的ABCD案例根本不可能討論過失的問題,
你問人家有沒有過失有點邏輯上的怪異。
因為停留在國道上並非是一種犯罪(公共危險罪是有可能的)
,除非你停留在路上然後使人受傷,才有可能討論有沒有過失傷害
如果因為ABCD案例使人受傷,的確可能遭受法院判決過失傷害罪,
刑法上對於過失的論述,與故意犯罪不同,必須將行為時序拉長討論 ,
拉長時序逐個討論,都可能遭法院判處過失傷害罪,也就是有過失。
舉D例討論:在行車前明明知道馬川許久不換機油,
可能因為突然縮缸掛點失控導致用路人受傷,但卻認為不會發生,
逕行將車子開上去,然後車子真的失控使人受傷,
行車前不換機油的這個行為,這當然是有認識的過失。
當然每個案件根據事實具體適用法律,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
但是限縮在ABCD這幾個案例的時點上有點奇怪,畢竟這是假設性的案例,
只會出現在考試上,而考試也會多給一點事實敘述,
實際情況如果使人受傷而有過失,的確可能被判刑。
2.而如果行政法規定,在國道上拋錨或是停留裁罰10萬元有沒有可能?
當然是有可能的,只是目前可能性很小很小。
30年前很難想像坐在後座未繫安全帶會被罰1500元,
我到現在也覺得很難想像,但它現在就是要罰了。
法律是有一套既定的規範或原則,
但是法律的確可能因為立法者的想法而改變,
就像酒醉駕車因為媒體頻繁報導跟民意高漲而逐次修改一樣,
行政法跟刑法的確都可能因為國道車禍事件頻傳修改,去規範國道上的行車行為,
或著是加重裁罰,但可能很難罰到10萬,
原理並不只有所謂的比例原則,還有罪刑相當原則,
當然還有一些法律經濟學的問題,所以這是有可能且可能合理的,
只是目前看起來可能性很小很小。
你覺得喝酒開車在路上很危險,就跟車子在國道上突然失控一樣是很危險。
不過法條一定不會這麼粗淺,就寫"國道上拋錨者,罰十萬"
問題也並不只是如何定義類似拋錨,而是在取捨這會造成多少影響。
當然以上都只是以法律的角度討論,有可能且可能合理,
但以目前看起來,如果真的這樣立法,立法者實在十分愚蠢。
最後是個人淺見,我覺得馬路上最危險的是闖(ㄙㄢ)紅(ㄅㄠˇ)燈,
闖紅燈比酒駕危險太多太多了,很想知道開車闖紅燈罰十萬會怎樣。超可怕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