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道事故為什麼不重罰?

作者: blackjack17 (Jack)   2016-02-12 00:57:10
結論
(一)開車時遇到ABCD狀況而讓他人受傷,都可以能被判處過失傷害罪。
(二)國道車禍或在行駛國道上發生狀況遭加重裁罰是有可能實施且可能合理的。
下面論述很無聊,看上面結論就好了。
首先 (一)AB兩車間關於金錢的問題,可以和解或調解,這是民事問題
(二)政府要裁罰A車,這是行政罰的問題
(三)檢察官起訴A車駕駛過失傷害罪,這是刑法的問題
1.你可能搞錯刑法上因果關係跟過失,還有行政法的故意過失,
或是說你把他們都混為一談,或是說我可能會錯意了
以你舉的例討論在刑法上的定義:
A車撞B車導致人受傷,A車是不是造成人受傷的原因,這個是因果關係
A車駕駛前有無檢查輪胎的行為,討論有無過失,這便是刑法過失的問題
2.你舉例的ABCD案例根本不可能討論過失的問題,
你問人家有沒有過失有點邏輯上的怪異。
因為停留在國道上並非是一種犯罪(公共危險罪是有可能的)
,除非你停留在路上然後使人受傷,才有可能討論有沒有過失傷害
如果因為ABCD案例使人受傷,的確可能遭受法院判決過失傷害罪,
刑法上對於過失的論述,與故意犯罪不同,必須將行為時序拉長討論 ,
拉長時序逐個討論,都可能遭法院判處過失傷害罪,也就是有過失。
舉D例討論:在行車前明明知道馬川許久不換機油,
可能因為突然縮缸掛點失控導致用路人受傷,但卻認為不會發生,
逕行將車子開上去,然後車子真的失控使人受傷,
行車前不換機油的這個行為,這當然是有認識的過失。
當然每個案件根據事實具體適用法律,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
但是限縮在ABCD這幾個案例的時點上有點奇怪,畢竟這是假設性的案例,
只會出現在考試上,而考試也會多給一點事實敘述,
實際情況如果使人受傷而有過失,的確可能被判刑。
2.而如果行政法規定,在國道上拋錨或是停留裁罰10萬元有沒有可能?
當然是有可能的,只是目前可能性很小很小。
30年前很難想像坐在後座未繫安全帶會被罰1500元,
我到現在也覺得很難想像,但它現在就是要罰了。
法律是有一套既定的規範或原則,
但是法律的確可能因為立法者的想法而改變,
就像酒醉駕車因為媒體頻繁報導跟民意高漲而逐次修改一樣,
行政法跟刑法的確都可能因為國道車禍事件頻傳修改,去規範國道上的行車行為,
或著是加重裁罰,但可能很難罰到10萬,
原理並不只有所謂的比例原則,還有罪刑相當原則,
當然還有一些法律經濟學的問題,所以這是有可能且可能合理的,
只是目前看起來可能性很小很小。
你覺得喝酒開車在路上很危險,就跟車子在國道上突然失控一樣是很危險。
不過法條一定不會這麼粗淺,就寫"國道上拋錨者,罰十萬"
問題也並不只是如何定義類似拋錨,而是在取捨這會造成多少影響。
當然以上都只是以法律的角度討論,有可能且可能合理,
但以目前看起來,如果真的這樣立法,立法者實在十分愚蠢。
最後是個人淺見,我覺得馬路上最危險的是闖(ㄙㄢ)紅(ㄅㄠˇ)燈,
闖紅燈比酒駕危險太多太多了,很想知道開車闖紅燈罰十萬會怎樣。超可怕der
作者: saitou68201 (漂泊不定)   2016-02-12 01:01:00
你看我的回文要看原本發文者的原意,他們的意思是說你拋錨或意外停在路中間就類似公共危險罪,先罰10萬他們認為的"過失"是指你讓車拋錨在路上我當然知道我舉的那些案例當然都沒有過失可言,問題
作者: blackjack17 (Jack)   2016-02-12 01:03:00
所以他們這個意見非常愚蠢,還好它們不是立法者
作者: saitou68201 (漂泊不定)   2016-02-12 01:03:00
是原文的邏輯本來就很OO,我是順著他們的話去點謬誤所以你指點我說那些情況當然都不是過失很奇怪,因為我本來就知道啊= =
作者: blackjack17 (Jack)   2016-02-12 01:28:00
如果沒有辦法討論過失就不要提出來,再者法律層面的論述是相當嚴謹的,原發文者的提出來的東西其實是可以討論的,畢竟車子突然在國道失控是有相當危險性的只是我覺得就目前法律其實已經完備,不需要專法制裁如此而已,如有冒犯敬請見諒
作者: saitou68201 (漂泊不定)   2016-02-12 01:35:00
所以你會看到政府就一些簡單可以觀察的部分進行管制與裁罰,例如胎紋深度就是如此。這種有危險的狀況能免則免,這我並沒有反對意見
作者: cpan2   2016-02-12 01:38:00
推黑傑專家講解
作者: saitou68201 (漂泊不定)   2016-02-12 01:38:00
我認為他們的論述有問題的在於將很多狀況一致歸結為人為的未注意過失。而我認為他們的概念是錯誤的,所以舉那幾個狀況的用意在於點出很多狀況根本不可能歸結於人為過失,僅此而已你還是沒弄清楚,我的意思只是”一律認定是車主過失很蠢”,舉例意思只在點出這個謬誤。至於過失有沒有必要或可不可以處罰,我並沒有要否定這個概念,只不過並不是像原文那樣認定而已,你不要解讀錯我的意思然後認為我犯了邏輯謬誤
作者: blackjack17 (Jack)   2016-02-12 12:17:00
所以我的最後一個可能是我會錯意,不過這也來自於你的論述再者,你的法律論述也是有問題的,如此都可以被推優質好文,可見大家的法治教育的確十分不足我們討論的點不不一樣,我針對是你的法律論述有問題
作者: saitou68201 (漂泊不定)   2016-02-12 12:41:00
我比較傾向你有些誤解我的意思,我不否認我在論述過程中省略很多,例如A車B車的案例那邊我省略討論事故的因果關係,畢竟如果A車拋錨,但有警示也很顯眼,B車還直接加速撞上,那當然就跟A的過失沒甚麼關係。但我並沒有要說法律不可以裁定過失與否,實際上是可以的,而是”不能像原文那樣一廂情願的去裁定”你在回文中認為我想表達的是”很多狀況根本搞不清楚誰的責任,怎麼可以裁罰”,這部分你的解讀也完全不正確,若你看清楚我的原文,你會發現我是在假設若按照他們想的那樣,法律會產生多少的謬誤。事實上法律可以裁定有無過失,有些可能歸咎於車廠,有些則可能是車主,或者如你所言最後被認定無過失責任之類的,這我都同意。事實上法律會漸進規範,例如裁罰車廠的造車過失,或進一步裁罰車主的過失,但我希望你不要解讀錯我的意思,因為我實際上並沒有要表達”你認為我想表達的那些東西”當然我可以看得出來你應該有相關的背景或認識,所以可以指出一些比較深入的東西。但是我在網路上的發文是為了方便理解而省略一些東西沒特別去論述的,可能因此而讓你產生了我搞錯什麼的感覺,但並不是那樣。當然我也不否認跟你的討論是比較有意義的,比起下一篇的廢文來說好太多了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2-12 14:27:00
還好上一篇沒跟風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6-02-12 22:05:00
行政罰跟刑罰的處罰目的跟強度本來就差很多,不該混為一談,另外,只要事實的認定可以符合法條構成要件的要求,ABCD確實都可能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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