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see (哈囉)》之銘言:
: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
: : 另外,針對犯罪事實部分,在二審裁判書也有寫得很清楚了.
: : 確實有把超速部分抓出來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交上訴,47)
: : ^^^^^^^^^^^^^^^^^^^^^^^^
: 這次BMW的確明顯超速
: : ==========
: : 而這位鄉民見獵心喜的 自以為是 的肇事主因與肇事次因...???
: : 不好意思,被告確實有這樣主張,
: : but
: : 二審法官臉打下去了,就是超速+閃黃燈未注意路況 為主因
: : ^^^^^^^^^^^^^^^^^^^^^^^^^^^^^^^^^^^^^^^^^^^^^^^^^^^
: 看到這裡反而覺得判例就不適用於這次事故了
: 因為對於BMW是綠燈 為何要減速注意左右來車???
: 但法官也可以說 如果不超速 就會注意到有左轉車輛 並互相禮讓
: 所以超速才是主因
: 一切法官說了算....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請問哪一行字哪一段話提到:
行經有號誌(亮綠燈)路口要減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