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二月的時候,我和男朋友在高速公路上被後面的車「推撞」,
經過檢方調查也確認是推撞,撞到前面的貨車(貨車屁股超硬!),
導致我們的汽車前面和後面受損嚴重!不幸中的大幸是人都平安!
但是車上有些物品因為撞擊而受損。
車上物品損壞、精神賠償、汽車折舊...這些就算了,
因為肇事者的過失造成的汽車維修費、拖吊車費、代步車費就不能自認倒霉了吧!
1.車子前面和後面的修理費用
2.拖吊車費
3.代步車費(車子維修期間的代步車費,工作一定要用車,否則無法上班)
在維修費方面,肇事者的保險公司已經理賠(十三萬)
現在的問題出在拖吊車費(四千六)和代步車費(一萬八)!
「拖吊車費」是事發當天我們先繳,
「維修費」和「代步車費」的部分是在我們的車子進場維修好之後,
Nissan負責我們案子的專員打電話通知我們可以去領車,
這表示我們當下要付清汽車的維修費和代步車費才能領車,
維修費的部分在聯絡肇事者後很快的由對方的保險公司理賠,
所以我們去領車的時候,
Nissan專員告訴我們目前只要付出代步車費就可以把車子領回去,
代步車費由我們先付,開了收據之後再向肇事者索賠就好。
好,問題來了,我們和肇事者索賠「拖吊車費」(四千六)和「代步車費」(一萬八),
肇事者說,在我們跟Nissan領車的時候表示這件事情已經「結案」,
他的保險公司不會再負擔「拖吊車費」,他說這是我們當初領車時自己造成的疏失,(What?!)
在「代步車費」方面,他個人只願意出一萬二,還說剩下的六千塊要我們自己付,
就當作是讓我們學一點社會經驗,他賭定我們不會把事情鬧到法院上去,
因為對雙方都沒好處,還威脅我們接受他只願意負擔一萬二的事實,
否則他要他的保險公司不幫我們賠那個十三萬的修理費,
而且到時候他也會請他的保險公司幫他出面處理,他不用親自出面,
我們只會把自己搞得很狼狽而已,
電話中感覺不斷用一些話術要引導我們「接受」他開的條件。
我的疑問是,領車的時候為什麼就代表這件事情已經「結案」?我們沒有簽「和解書」啊?
這個時候是不是應該去警察局說我們不願意和解,讓警察幫我們申請到調解委員會呢?
最重要的是怎麼拿到拖吊車費和代步車費賠償呢?
肇事者上面說的話應該是在呼隆我們吧!從事發到現在一句對不起都沒說,
能拖就拖,要不然就是一直躲在保險公司背後,
請保險公司的專員為他出面處理,整個令人不太舒服。
感謝各位耐心的閱讀,麻煩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或是有類似經驗的大大們幫忙解惑了!
感恩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