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在限速110的高速公路內側最高速行駛

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號:)   2016-05-28 09:48:46
※ 引述《amozartea (單車單)》之銘言:
: 從頭到尾"堅持內線完全淨空派"都講不出道理
: 只講"國外也這樣"
: 從頭到尾並沒有人覺得內線可以"龜車"占用
: 但是高公局說最高限速可以開
: 那內線開120的(實務上110+)就是"兔車" 不是龜車
: 還有人說"120也是龜車" 超好笑
: 我就問很基本的問題:
: 為什麼內線以最高速限開的會堵塞行車?
為什麼內線以最高速限開的會堵塞行車? 其實答案很簡單,就是表速誤差的問題
根據台灣法規規範,時速表只要符合下列公式就是合格的時速表
0 ≦ V2/10 + 4 ≦ V1-V2 ,其中V1為表速,V2為實速
如果我們以法規最大容許表速誤差的情況下來看,會推導出下列公式
V2= (10*V1-40)/11
現在假設有人用這個合乎規範的時速表開在速限110的高速公路上,
此時表速也達到110,他自認已經開到最高速限,所以自我感覺持續開在超車道是完全
沒問題的,後面開得比我快的就是超速,我不用讓他。
此時我們用 V1=110 代入上述公式, 會得到 V2=96.36
所以他自以為已經開到極速110,但實際上的速度竟然不到97,說是內線龜車也不為過,
顯然以這種速度開在內線,確實是極有可能堵塞到超車道的行車的,
而且重點是這個還是法規認證合格的時速表哦,假設這個時速表因為壽命老化等因素
而使誤差加大,或者是有改裝輪胎規格的,那麼誤差還會更大!
: 已經最快了後車為什麼還會"需要超車"?
: 看到這張圖了嗎?
: http://tinyurl.com/h72egsf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會持續在前面阿? 完全擋不到其他車阿
: 高公局寫得很清楚:
: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
: 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
: 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
: 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0:16:00
超速違規,都是錢可以解決的小事,自己的安全最重要
作者: airmike (airmike)   2016-05-28 10:19:00
96.36那台車會被開單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16-05-28 10:24:00
台灣人路權觀念普遍有問題,超車道就是超車道,最高速限也不宜一直佔用……唉!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0:29:00
可是樓上,法律給的路權觀念最高速限可行駛內線耶
作者: linking56 (林王56)   2016-05-28 10:42:00
cp你還在戰RRR 哈哈哈哈哈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04:00
文章反黃的字你有看到嗎? 中文老師請假了嗎?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16-05-28 11:05:00
cp 你覺得佔用合法就佔用吧!有機會去先進國家看看人家國道怎麼開車……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05:00
在不堵塞行車的前提之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才成立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1:09:00
我另一篇推文有阻礙行車的邏輯,我懶得再打一篇,儘量提出反擊吧,有討論才能發現自己沒注意到的盲點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16-05-28 11:12:00
先進國家並不是只是所得高,人民素養也要相對高,這樣才稱得上已開發國家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12:00
那你在國道上,有沒有發現會有一些車子明顯的阻礙車流?就是前方晴空萬里,後方烏雲密布,前車距100m 後車距1m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1:15:00
後車距離1m,後車法治觀念有待加強,應該不需要另外討論最底限速80的情況請至少保持40公尺安全距離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17:00
佔用內側造成車流阻塞,法治觀念不需要加強?開80車距40m,你最守法,但你在其他人眼中只是不定時炸彈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1:18:00
你說的是達速限還是未達的情形你說的不定時炸彈說法,我只能建議你推動修法了(攤)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20:00
你知道法規有問題,卻執意去遵守不合時宜的規定你最多只能避免被開單,但無法保障你行車的安全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1:21:00
樓上的說法讓我大笑,我想我們不需要繼續討論了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21:00
在我的觀念,安全的重要性更甚於金錢,開單事小是不需要再討論了,你替一個你認為需要修法的法條護航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5-28 11:22:00
安全性重要不保持安全車距 自打嘴巴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22:00
論述的基礎是不是很薄弱?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1:23:00
我不認為需要修法喔,法規怎麼訂我就遵守,守法真的不難bill所以我才說大笑不用跟他討論了,他自己就是法治啊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24:00
守法不難,但是至少不能影響到其他人,像是救護車之類的佔用內側就是阻礙其他人通行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5-28 11:25:00
當知道車速(km/h)除以2的距離(m)其實只有1.8秒
作者: danish (丹)   2016-05-28 11:25:00
不過怎麼說,還是你守法,你最大
作者: amozartea (單車單)   2016-05-28 11:53:00
所以這個情境是內線有一台九六的龜車就說一台120的車持續行駛也不等於占用 有人來再閃即可所以表準的不就可一直開了? 還是你認為所有車都不准?所以你們應該去戰法規不合時宜 不是去罵守法用路人?擋救護車這種已經違法的事情就不用拿來講了
作者: bt011086 ( )   2016-05-28 12:05:00
何謂阻礙行車?阻礙到超速者嗎?
作者: yuenda (yuenda)   2016-05-28 12:38:00
拜託你快去當警察舉發 定速GPS11X之阻塞車輛好嗎?????????
作者: cegwcc   2016-05-28 13:38:00
不開只是難舉證不代表是對的
作者: callmelanpo (陳亨利)   2016-05-28 13:46:00
政令都有宣導內線超完請回中線怎摸有人腦子孩再內線我最大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3:47:00
你無法舉證絕對無法證明前車阻礙車流啊,邏輯好一點callmelanpo漏看了宣導海報有寫內線可行駛最高速限小型車耶
作者: callmelanpo (陳亨利)   2016-05-28 13:49:00
http://i.imgur.com/WDN4iCl.jpg看不懂中文嗎?
作者: yuenda (yuenda)   2016-05-28 13:49:00
對超車道使用理解力有限的人說在多都沒用
作者: CPQ (CPQ)   2016-05-28 13:56:00
高速公路為超車道及限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選擇性漏看?
作者: yasea2004 (無關緊要)   2016-05-28 13:56:00
免讓啦 我用150跑內線時 碰到這些該該叫內線110快一點點的也不會主動讓開 不就是一群想開內線稍微超速 又怕死不敢超外線的俗仔
作者: yuenda (yuenda)   2016-05-28 14:15:00
超速還振振有詞的祝您早死早超生,重新投胎好好作個守法
作者: samjhang168   2016-05-28 15:55:00
寄信詢問有關堵塞行車部分,高公局回應:「在交通未壅塞狀況下,內側車道小型車是否堵塞後續車輛行車之認定部分,原則仍以內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為標準,惟因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等因素,部分用路人可能因此導致堵塞車道,故仍請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作者: amozartea (單車單)   2016-05-28 17:02:00
好 樓上的說法我接受 終於有人願意講道理了
作者: pc2990 (Ryu)   2016-05-28 18:11:00
高公局這回答可接受 很專業 各種情況都想到了
作者: berryc (so)   2016-05-28 20:31:00
3樓是瞎了嗎? 法規在那又不看? 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線寫假的? 真是自以為是,自以為的標準凌駕法規 笑死人問題比較大的是3樓sam大高公局的回應就是在說,自我感覺良好,快樂錶自以為自已開到110,實際上未達最高速限的這種人別佔用內線至於有GPS都開在寬限值115~120 GPS時速, 行駛內線沒問題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16-05-29 01:31:00
樓上是瞎了嗎?我有說不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線嗎?我說的是最高速限也"不宜"一直占用,不宜的意思不懂可以去 GOOGLE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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