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爭議在於法條怎麼讀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行駛
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說,今天我以最高速限行車,我就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但今天後車要超車,我
應當禮讓,因為內側為超車道。就這麼簡單。
當然還有超速爭議
假若速限100,A、B車都以錶速100行駛內車道,A車實際速度98,B車實際速度102,兩車
時速錶都在誤差容許值內,故兩車都未超速且以最高速限行駛,此時A在B車前,A該不該
讓?
其實我覺得國道直接弄個用路超時收費好了,甲地到乙地超過預定時間多少,增收多少超
時費,一方面杜絕龜龜,二方面降低車流量大時上國道塞車的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