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算老問題了
而我之前剛好有寄信去問警政署交通科
我把回覆跟大家分享一下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於內側車道。」,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3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
、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
車道。...。」先予敘明。
依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但考量到高速路公路容量
及交通狀況,允許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
車道;
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
須禮讓後車,然前揭法規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因此,為維持高速公
路行車順暢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儘速
駛回中線(中內)車道。
簡單來說就是希望後面有車比你快的時候,請回到中線增加使用效率
希望大家不管在平面或高速公路 請多注意後照鏡喔!
我也常遇到一堆閃燈不鳥的 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