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 "非供公眾通行" 的地方,都不屬於道交法的管制範圍
停車場只供特定人使用且非開放空間 自然屬非道路
另外在 "交通部84 年11 月28 日交路(84)字第048060 號函"
第二大項有提到,"於其內發生碰撞事故,警察機關縱予繪圖處理,亦無從認定
肇車違規行為及責任"。
如果要走法院的話 報警來繪圖應該沒有用
保險公司的部份就端看公司的認定標準在哪裡
這是我的看法 非實務經驗 提供給你
※ 引述《james1065480 (小瑋)》之銘言:
: 先說明事情經過,
: 昨天晚上汽車停在月租的停車場,
: 然後停車格全滿,
: 於是我停在非停車格的路邊,
: 但留了一台車絕對可以過的大小。
: 今天早上車子被A到了,
: 車主有留紙條說趕著上班,
: 於是有留了電話也拍了照。
: 請問一下,
: 想知道這件事情的責任歸屬,
: 目前是沒報警的前提下。
: 我方、他方、及停車場管理方。
: 小弟第一次發生車禍,
: 法律常識也不太足,
: 請各位大大幫忙釐清一下,
: 請各位大大幫忙釐清一下,
: 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