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 w 的邏輯
交通部 77/03/04 交路(77)字第003343號函
查逕行舉發案件係以車輛所有人為違規舉發對象,
車輛所有人不舉證告知駕駛人誰屬,自可認定其為違規行為人,
故違規行為歸責明確,其如無駕照,應再掣單另行舉發無照駕駛。
首先,前述函文係解釋警方逕行舉發時適用
再來,很重要!
車輛所有人不舉證告知駕駛人誰屬,自可認定其為違規行為人
車輛所有人不舉證告知駕駛人誰屬,自可認定其為違規行為人
車輛所有人不舉證告知駕駛人誰屬,自可認定其為違規行為人
很難懂?? 不知道再嘴什麼...
※ 引述《saccharina (灰修)》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車停在路邊被撞
: 時間: Tue Jun 28 22:22:3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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