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台端詢問有關危險警告燈使用時機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7年10月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台端文中所提「故障警示燈」及「閃雙黃燈」等均係法規使用名詞之「危險警告燈
」,合先敘明。
三、 大雨、霧中行車時,請開亮大燈,能見度不佳時則應再啟亮霧燈及危險警告燈,以
提醒後方來車,並保持較長跟車距離,勿緊急煞車;如能見度太差時,應從最近之交流道
駛離高速公路。
四、 另行駛中應儘量避免變換車道,如確有變換車道需要時,請將「危險警告燈」關閉
,改打方向燈,以利後方車輛辨識,變換車道完成後,再啟亮「危險警告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