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j (海市蜃樓)
2016-09-18 23:06:41幫原po補充一下, 開車互相禮讓, 有理講得通最好
但台灣法律有時實在是...站在奇怪的觀點下寫出來的
所謂的為何沒受傷也要想辦法去驗傷
原因在於所謂一般車禍的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理由是:侵害到個人法益的話,原則上以告訴乃論
就算禍由己出, 但侵害到個人身體法益自由之事實, 仍為告訴乃論
白話文 : 今天車禍一發生如果有一方受傷, 誰的述狀寫得快就由誰先告
因此常常有所謂的車禍後保險理賠"民事"和解卻被告"刑事"
導致事後倒楣的0%(民事:財損)肇責方,還是只能額外賠錢了事在"刑事"的部分...
而此案例中volvo車主則非常聰明, 先驗傷同時站住對方傷害事實(不管大小)
之後法庭上如果雙方都有傷害事實時則最後無事和解的可能性比較高...
※ 引述《v19791119 (阿育)》之銘言:
: 底部有人說怎麼還報受傷..
: 怎麼會受傷?
: 一定要報受傷,不管大傷小傷,
: 就算沒有 報 頭有點暈 胸口有些悶也好,
: 最好在去一下醫院 ,開證明 驗傷單等,
: 為什麼啊?
: 如果改天出車禍,你沒受傷 ,
: 對方有受傷,就算你完全沒責任,
: 後面如果告起來 ,你就知道了....
: ※ 引述《losel ()》之銘言:
: : 新北嚴重車禍車頭全毀 3大人1孩子送醫
: : 2016-09-18 19:28
: : 〔記者徐聖倫/新北報導〕今晚間6時許近7時,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往土城方向發生嚴重
: : 車禍,1輛黑色豐田轎車右側撞上VOLVO轎車駕駛座,黑色豐田車頭全毀,車上2名大人與1
: : 名小孩送醫,VOLVO駕駛僅手指受傷,所幸這起車禍未造成死亡,確切肇事原因警方現正
: : 釐清中。
: : http://i.imgur.com/He6yZE5.jpg
: : 豐田轎車撞上VOLVO轎車,造成車頭全毀。(記者徐聖倫攝)
: : 原文網址:
: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829749
: : 豐田正面撞擊跟Volvo車側撞擊測試版,Volvo駕駛只有手指受傷
: : 滿幸運的,畢竟撞擊駕駛座,就算有車側防護氣簾,撞擊力應該也不小。
:
作者:
monHHH (真囧)
2016-09-18 23:08:00推
作者:
bomwe (SkimboardingWithME)
2016-09-18 23:14:00長知識推
作者:
www6412 (Of-course)
2016-09-18 23:14:00台灣法律跟鬼島這個名詞差不多意思
作者:
khanq (khanq)
2016-09-18 23:21:00為何0%肇責 但刑事要賠錢?
作者:
nej (海市蜃樓)
2016-09-18 23:26:000%肇責指得是民事, 可是刑事上100%肇責的人"被傷害"是事實被傷害的人 = 被侵害身體法益自由, 因此傷害罪成立
作者:
kerodo (kerodo)
2016-09-18 23:31:00因為台灣有恐龍。別說是法的問題
作者:
linci (linci)
2016-09-18 23:55:00那汽車等紅燈被機車撞,也有可能成立嗎?
作者:
nej (海市蜃樓)
2016-09-18 23:56:00you got it...不過通常還要依據證據判斷是否有行為能力
作者:
Scape (non)
2016-09-19 00:07:00"過失"傷害罪能否成立主要還是要看被告是否有過失肇責0%被告過失傷害還成立這點我比較偏向懷疑的態度通常都是雙方有肇責,但比較輕的那方被告過失傷害反而要付出更多代價。
作者:
cchch (GY)
2016-09-19 00:17:00Ok
作者: shincih (***) 2016-09-19 00:21:00
刑事有無過失幾乎都會依據車鑑會的結果做判斷,如果鑑定結果係被告無肇事責任,基本上法官不會認定有過失但如同上面s大所說的,在A(肇事主因,有受傷),B(肇事次因,無受傷)的情況下,A告B過失傷害的確有可能成立,因為A是否有過失不影響B具有過失,頂多在民事求償的部分過失相抵
作者: taiwan71924 (幹死你) 2016-09-19 01:10:00
學習了
不知道行為能力跟證據判斷正相關性在哪 整句很奇怪無任何肇事責任何來過失原因,遑論過失傷害罪。
作者:
LZCMAN (Room)
2016-09-19 01:35:00漲姿勢了 謝謝
作者:
alttwin (毀容了拉幹)
2016-09-19 02:17:00是在亂講什麼,鑑定0肇責=認定沒有過失,是要怎麼成立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再者民事有辦法先和解還弄成被提告刑事,那還不先檢討一下調解或和解內容是哪個豬頭寫的
作者: Strategem (喜多川歌麿) 2016-09-19 02:45:00
建議版主跟原PO溝通修改或刪除此篇,不然會有人誤用
作者:
kiga4ni (中痛好酸林)
2016-09-19 03:04:00一堆法盲
過失傷害的過失是什麼要不要先去搞清楚,一堆法盲還敢說人是恐龍 哈
作者:
Squal (只在乎妳)
2016-09-21 13:51:00應該建議修法,增加"非肇事主因之車禍事故,免除過失傷害、重傷害、致死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