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初回家路上與計程車發生擦撞,他要換車道,直接親上我的後保桿
但因為掉漆小傷,當下決議以一千元意思意思和解,當下警察有要我們兩造簽和解書,
並都有拍照留檔。(和解書為警察提供。)
本以為一切就此解決,也把拿到的和解金捐給慈善單位了。
但沒想到當初移車至路旁等待警察到場處理時,停在路旁紅線遭檢舉,月初收到罰單有前
往監理站申訴。
今日接到交通隊電話,承辦員警一直追問有沒有後續做筆錄,必須要有筆錄資料他們才有
處理的證明。我是是回答他當初承辦員警說私下和解就不用做筆錄,他也只有要我回傳
和解書以及車禍的照片。
想請問是,發生車禍若堅持出險應該是一定要做筆錄
但員警倒場當下決定和解,是否一定需要跑一趟警局做筆錄以除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