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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針對消費者購買純電動車免徵貨物稅的「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眼看
即將於2017年1月27日到期,因此於2016年12月8日審查通過條例修正案,2度延長免徵貨
物稅之優惠,裁示將延長免稅年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免貨物稅條例2度延長
還記得立法院於2011農曆年前通過純電動車3年免徵貨物稅法案,當時表示自2011年1月28
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消費者只要購買純電動車輛,可享免徵貨物稅的稅賦優惠;不過
後來到了2014年1月21日,財政部認為有繼續推行示範運行和稅賦減免的必要,因此行政
院利用立法院授權之「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的權利,延長3年至
2017年1月27日。
不過隨著2017年1月27日即將到來,財政部因此於12月8日表示:「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
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及達節能減碳
政策目標,該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亦於今日初步審查通過,修正第2項
規定,對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自2017年1月27日起再延長
免徵貨物稅期間至2021年12月31日。」
所以在延長將近5年的情況下,未來只要是有登記掛牌的電動車輛,都將可繼續享有免徵
貨物稅之優惠。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內容
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2,000c.c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
在208.7英制馬力以下或公制馬力211.8匹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
所定汽缸排氣量在2,001c.c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8英制馬力以上或
211.9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
應徵之貨物稅。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
限。
心得/說明:
和原本的一樣,雖然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但是最重要的還是用車環境
充電站少,有時候還會被燃油車當做停車格
如果不好好改善,台灣短期內的環保車還是以油電車為最佳解
不過油電車減稅的門檻似乎也過於嚴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