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群組閒聊得知朋友出車禍
狀況是綠燈雙向單線左轉入雙向單線(鄉間小路)
已經轉過去有個大學生撞到擦車尾
車子沒怎麼樣(老車刮不怕)
但大學生新機車(雷霆王)
調解說大概判7:3
車損大概17000左右
醫藥費還沒接到電話(手腳擦傷)
跟據朋友片面說詞,無法判斷機車速度,因為很遠
也可能是自己判斷錯誤,加上自己轉太慢
奇怪的是地面沒有煞車痕
因為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責任應該無法佔到便宜
我在想民國95年前
直行車是必須要禮讓已經在路口的車
但後來修成直行車絕對路權
這樣轉彎車的能轉的時機在哪
路上有車就不能轉嗎?
可是原訂法律也很尷尬
因為利用他人減速完成轉彎也不太對
大家看法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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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人在美國
這邊法律沒台灣先進.....
路口路權是這樣
"在路口中的車有絕對路權"
所有車輛必須等到路口清空才能行駛
轉彎車必須讓有路權的車(像是直行)
轉彎車於60公尺外必須打方向燈(各州距離不同)
要在60公尺或90公尺內無車才能轉彎
(限速50mph為界)且不能切線
迴轉為150公尺淨空
所以還是有可能需要直行車減速或禮讓
有點像是台灣舊法
不過改成這樣我想也有點道理
要某些族群左轉不搶快比登天還難
只不過就有可能發生直行超速但因舉證困難
導致轉彎車輛要賠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