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GOMTK (MIRA)》之銘言:
: ※ 引述《panex0845 (胖克思)》之銘言:
: : 大家不要再吵了
: : 實務案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號
: : 上訴意旨:
: : 上訴人當時行車速度為每小時六十至七十公里,縱有超速,難認是肇事主因。
: : 況上訴人確有注意車前狀況,被害人從支線道出來,非屬車前狀況之注意範圍。
: : 上訴人係行駛於幹道,有優先路權,可責性低,縱有過失,應屬肇事次因,
: : 原審認係肇事主因,亦與鑑定意見不符,致量刑失當。
: : 大意:
: : 交叉路口限速50公里
: : A駕駛與幹道,超速30公里(即時速80公里)
: : 撞死對向未禮讓的B駕駛
: : 判決:
: : A為肇事主因,B為次因
: : 管你是不是幹道,超速就是該死,董?
: ------分格線------
: 這件案子已經判決出來了,業務員嚴重超速,無關路權,判10個月的樣子,內文可以去
: 查看判決書,所以別再有路權至上的觀念
臺南地方法院 105,交訴,68
主 文
劉冠宏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
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且不得超速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
路面乾燥及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上情,即貿然駕車前行並嚴重超速
行駛...
...
另被告於駕車肇事後,犯罪未被
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
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而自首,並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
判,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錄表1份附卷可參(相驗卷第19頁參見),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
爰審酌被告劉冠宏身為汽車銷售員,以駕駛車輛為附隨業務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為客戶試車展現汽車性能時,仍
應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
安全,惟竟嚴重超速行駛於一般市區道路上,且疏於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致因煞車不及,撞及告
訴人羅弘典駕駛之車輛,並因此造成1死3傷之慘痛後果,除
告訴人羅弘典、羅○語、羅○豪等人身體各受有不同程度之
傷害,並使其等尚須承受喪失至愛與至親、家庭天倫破碎、
永再難彌補之鉅大悲傷與痛苦,是其過失情節重大,且對告
訴人等所造成之心理及經濟上之損害均屬無從彌補,復因賠
償金額部分尚無從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並衡酌被告並無前
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自責甚深,應有悔意,及其於本院審
理時自述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已婚,育有1子僅1歲10月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臻嫺
感想
1. 嚴重超速是肯定的 整篇判決文沒提到告訴人的違規情事
如果告訴人有違規,通常會在判決書上寫告訴人亦有過失,因此blahblah
因此此案件,說不定告訴人完全無責呢
2. 這種情況自首有什麼好減刑的啊? 大白天一堆目擊者 車也撞爛了跑不了
除了"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之外還有更好的選擇嗎? 徒步逃跑?
3. 在法官面前哭哭裝可憐,說有小孩要養還蠻有用的嘛
這位女法官心腸真軟 最高可以判5年才判了1年